時事觀點

國際準則與在地實踐—當前金融科技監理發展趨勢概說
黃暖婷

2017/06/13

近年來金融(Finance)與科技(Technology)相互結合,使金融服務更有效率,金融科技(Fintech)遂因此成為全世界熱烈討論的話題,各國政府也感受到必須規劃金融科技發展政策,建立合宜的監理措施。舉例而言,自2019年開始,美國特許財務分析師考試(Chartered Financial Analyst, CFA)將會納入金融科技科目之外,中國人民銀行也在今年5月15日宣布成立金融科技委員會,加強相關工作的研究規劃和統籌協調。當各國接二連三推出金融科技政策與相關監理機制時,國際上就此是否有共通的標準或原則可循?
衡諸各國際組織,目前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標準制定體系,已隱然以二十國集團〈G20〉為政策與議程制定平台,在「普惠金融行動計畫」(Financial Inclusion Action Plan)之下,以「普惠金融全球合作夥伴關係」(The Global Partnership for Financial Inclusion, GPFI)為軸心,同時連結由金融穩定委員會(Financial Stability Board)領銜的六大全球金融標準制定機構 ,負責協調涉及銀行監理、支付系統監督、洗錢防制、存款保險、保險業監理和證券市場監理等業別領域的金融科技監理事宜,並透過八個不同的執行夥伴(implementing partners) ,推動GPFI轄下各個小組所研擬出的與數位金融監理(digital financial regulation)相關的行動綱領與建議,企圖達到「善用金融創新,實踐金融普惠」的目標,希望建立消費者對創新金融服務的信任,金融服務提供者也能夠並願意提供真正符合消費者需求的產品與服務,讓人人都能在消費權益受到妥適保障的公平環境下,以合理的成本,接近並使用所需要的金融資源。
GPFI並準此提出「G20數位普惠金融高階原則」(G20 High-Level Principles for Digital Financial Inclusion),共有 八項內容:
(一) 促進金融普惠的數位途徑;
(二) 平衡創新與風險,達到數位金融普惠;
(三) 提供數位金融普惠一足以賦權(enabling)的適當法規和監理架構;
(四) 擴張數位金融服務基礎建設生態體系;
(五) 建立負責任的數位金融實踐,以保護消費者;
(六) 強化數位與金融知識與意識;
(七) 使數位金融服務客戶辨識更加便利;
(八) 監測(track)數位金融普惠進展。
這八項「G20數位普惠金融高階原則」指出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目的、標準與制度安排的應然面,並強調在「創新」和「監理」之間取得平衡。而在各國的實踐上,根據我國金融研究發展基金管理委員會的研究,目前全世界各國發展金融科技監理制度的重點如下:
(一) 堅持監理一致性原則(Consistency),防止監理套利。
(二) 秉承漸進適度原則(Progressiveness),在預防風險和鼓勵創新中尋求平衡。
(三) 突出市場自律原則(Market Discipline)。
(四) 注重消費者保護(Consumer Protection),信息披露、恰當銷售,以及加入存款保險等金融安全網制度。
然而,由於全球金融科技監理的執行者包括國際組織、各國政府,以及金融機構與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公司本身,其營運範圍可能跨國,也可能僅限於各國國內,同時金融機構與提供金融服務的科技公司也是接受金融科技監理的對象,導致監理者與被監理者之間常常的關係緊張。因此,各方普遍認為應該透過監理者與業者更緊密的合作,共同協調出金融科技產業的自律與監理標準,以打造公平開放的金融科技市場,尤其應該掌握目前所熱議的「監理沙盒」(regulatory sandbox)之核心精神,讓監理者與新創業者透過密集協作的過程,降低監理者與業者之間的資訊不對稱,一方面協助監理者強化監理能力,清楚瞭解金融科技商品或服務帶來的機會與可能的風險,另一方面也協助可能並不熟悉金融監理規範的業者瞭解並融入既有的監理機制之中,進而增進其法規遵循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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