浩鼎技轉出包 問題在人(中國時報)
林欣吾
2016/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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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鼎案的持續延燒,已經讓諸多利害關係人接受司法調查。此案的發展應該從更廣的角度,檢視台灣的產學合作與學研機構進行技術移轉的體制,包括:產學合作界線在哪裡?台灣已經有了相關的法制,但各個組織是否都確實執行到位?
我國的《科技基本法》參考的是美國的拜杜法案。基本的理由是將智財權下授,避免政府的官僚阻礙,讓受政府研發資助的機構,能藉著專利所提供的獨占權利誘因,加速將其研發成果商業化。
近幾年,由於期待大學對國家發展產生更大的貢獻,政府做了相當多的努力,包括調整《科技基本法》,以讓大學教授更容易協助產業;提供許多的產學合作補助經費,吸引大學教授能夠協助業者;調整大學評鑑及補助大學的指標,讓大學增加專利的申請等。整體來看,政府投入了相當多的資源。
根據台灣經濟研究院的調查研究顯示,在2010年起大學部門申請獲得的總專利數,已超過研發投入前100至300大的業者;不過,2012至2014年間,所獲專利的應用比率,大約在4%至7%間,這個比率其實是落後於政府所資助的機構。
這些成果是在許多大學部門組織限制下的結果。國內的大學教授進行研究,多數本來就與實際解決問題有些距離,再加上升等又偏重於SCI的表現,而非以解決問題的表現為依據;近幾年大學數量大幅增加,各校預算分配有限,加上招生困難,大學教授的工作必須要以爭取政府經費與協助招生為重;在大學人事體制限制與學術文化下,依《科技基本法》智權下授精神所成立技術移轉的技轉中心,不易真正聘用專業人員。
在美國討論拜杜法案時,其真正的目的是希望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能真正發揮效果。當時,也曾提出由政府資助的研發成果,研發人員對外授權完全免費;相對於美國,還是有些國家,直接讓政府資助的成果完全由研發人員擁有,提供完全的私有動機將研發成果商業化。換言之,政府資助所提供的誘因方式,其實需要同時考量其他更多的因素,在全世界並沒有一定的答案。
不論如何,《科技基本法》已經修訂,提供了諸多給予大學教授的許多權利,這些也是各界所認同的方向;同時,多數大學也設了技轉中心;為了防止弊端,政府也要求設計防止利益衝突的機制與辦法。
在這些法制基礎上,所剩下的問題就是能否確實執行。國內一般對於是否執行到位,都會要求確認是否有相關的標準作業流程(SOP)。
但是,國際間為了反貪腐、反托拉斯及維護個人機密資料等議題,已經在組織內開始設置法遵主管、推動法遵方案(compliance program),讓各種組織能夠確實地遵守法律,以落實組織運作的基本品質與要求。
從實務面看,浩鼎案這次所涉及的利益衝突爭議,涉及到執行者的專業水準、相關人員是否擁有充足的法律認識,及對於每一執行環節是否確實執行到位。不是單純的法律及SOP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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