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高通反托拉斯案引發之國際競爭法競爭疑雲(工商時報)
林欣吾

2015/11/27

繼中國大陸發改委引用其反壟斷法處分美國高通(QUALCOMM)後,韓國的競爭主管機關在日前認定高通部分專利授權行為涉及壟斷,也準備開罰。看到中韓開罰後,其他有手機製造商的國家,必然也開始磨刀霍霍,跟進調查!不過,各國間的競爭法內涵與執法水準並非完全相同,且各產業在國際市場競爭地位不同,這種競爭法執法的「聯合行為」,很可能引發在產業創新發展上疑慮。

高通公司是一家開發無線通訊技術的公司,它以掌握CDMA技術起家,它的技術研發成果多年來在2G、3G及4G等許多國際無線通訊技術標準組織不斷地獲得認可,而分別擁有了標準必要專利組合(SEP)。它的營收主要來源,就是來自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的授權及晶片的銷售。從完整的手機價值鏈來看,高通其實是最上游,它對於終端手機製造與品牌市場並未參與。從中國大陸與韓國審酌的結果來看,都認為高通對下游授權有不公平行為。

暫且不論中韓兩國如何引用其本國法進行調查與執法,單就高通在手機價值鏈的位置,似乎就已經是個原罪。它的積極研發投入,在各個國際標準組織中受到技術上及相關商業行為的認可,協助全球行動通訊相關產業的不斷擴散與發展。那到底如何向下游收取權利金?剛開始,應該只有上帝知道;後來經過最終市場考驗,所設授權價格機制不斷讓創新擴散,似乎才稍稍確認合理價格。經過了2G, 3G及4G幾個世代,經過中韓主管機關,才知道原來定價方法違法。

從中韓兩國近年在智慧型手機上的表現,包括三星、LG、小米、華為、聯想以至於許許多多小品牌等等,那一個廠商不是因為藉無線通訊技術標準而發展起來。只是在國際市場的激烈競爭下來,目前全球市占率最高、最獲青睞的品牌還是APPLE。中韓此次是否對高通提起反托拉斯,是否認為高通對中韓兩國下游製造商的不公平授權,就是導致兩國智慧手機廠商無法回應IPHONE競爭的原因,或者認為阻礙了該國哪些經濟福祉的發生?

從另一個角度觀察,即便高通確實對下游製造商有不公平授權。在高通受罰後,必須與中國大陸手機廠商重新議定授權合約與條件,在不能不當差別取價的限制下,高通勢必提供中國大陸廠商條件相近的授權合約。高通依法與下游重談授權費計費方式後,在中國大陸手機製造市場依然競爭程度相當高的情形下,手機製造商可能將反應在最終產品的價格上,或許可能提高手機在中國大陸普及率,或提高出口到新興市場的可能,但在高度競爭下其實無助於提高手機製造商獲利,也無助於面對蘋果電腦在高階市場的競爭。不過,對韓國的大廠而言,可能對其本土手機普及率並無助益,即便有助於出口,但對大廠的獲利及面對蘋果的競爭,亦應無幫助。提高新興市場的消費者福祉,真的是中韓競爭法主管機關的動機?

無線通訊技術是個持續發展的技術,固然個別標準之間並無技術替代關係,但是4G LTE標準勝出後,替代了3G與2G的趨勢相當明顯,就如近期我國行政院為提振消費,推出之2G換4G手機補貼就是明證。同時,由於下世代無線通訊標準發展的重要性,除我國政府積極投入5G外,韓國三星、中國華為也都磨刀霍霍。

可是現在問題來了:政府既然可以在事後對擁有標準必要專利組合的業者開罰。業者們何必現在就積極投入到下世代的無線通訊標準的創新研發?未來如果業者覺得不想繳交權利金,就找政府告個狀就好了,現在何必如此浪費金錢與時間?高通或許也會覺得應該要改變一下經營模式,不應再那麼積極投入下世代的研發。這是否阻礙了人類透過創新的進步動能?

最後,如果從台灣主管機關的角度看,這問題更複雜。台灣的手機業者,在國際市場上本來就是面對三方夾擊局面,有中國大陸的追兵,有本土業者彼此間的相互競爭,更要追趕美韓業者。當中韓開罰後,如果台灣不罰,台灣業者必然抗議政府不協助台灣爭取新興市場商機;如果台灣也跟進開罰,雖然對本地消費者福利增加有限,但至少協助業者獲得在新興市場與中韓競爭,或OEM訂單的機會,只是同時也犧牲掉了台灣業者在5G研發創新上拼博的必死決心。台灣業者會想:反正未來在無法面對國際競爭時,有政府可以當靠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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