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經社論

由全球貿易新秩序評估台灣在新南向國家之投資布局
台經院

2018/11/13

     自1995WTO成立以來,全球貿易之運作體系乃是以此為依歸,各會員體依入會承諾提供其他會員體進入其市場的貿易條件,而兩國或多國之間亦可簽訂加大開放程度的區域貿易協定(RTA),使得跨國經貿得以WTO架構下進一步整合,跨國之間的經貿爭議亦可透過WTO的爭端解決機制進行處置。然而這看似健全的機制實則潛伏著各國政府在本國優先的施政理念下,或多或少對於本國企業的優惠或扶持,即便在各國簽有政府採購協定(GPA)須對於外國企業保持非歧視原則下,依然存在一定程度的不公平競爭,而此類案例則是頻繁出現於快速發展中的人口大國,其國內法規機制原本即未臻完備,額外施行之產業扶持政策又偏向本國企業,在此情勢下其產品進入先進國家可享有低關稅及高度市場開放,市場占有率快速提升;而先進國家產品欲進入這些開發中大國的市場則面臨高關稅與低度市場開放,欲提高市場占有率更是面臨層層關卡難以開展。

 

     面對此種非對等的貿易條件,先進國家之應對策略可區分為調校(Fine-tuning)與重塑(Restructuring)兩種。其中的調校,係指在原本貿易架構下透過條款的增列或釐清而使得雙邊的貿易規則具有一致性。例如,1985年美國與以色列簽訂之FTA僅有22個條款,全部文字加總後少於8,000字,而20年後美國與新加坡簽訂之FTA則擴大至包含20個章節,全文達到七萬字,其中除了傳統的關稅調降與市場開放外,其所增列之章節主要為對於企業行為的規範、電子商務、勞動與環保條款,以及占據很大文字比例的智財權保障等。透過美星FTA的架構,美國逐步將其對於WTO架構下的雙邊開放期待複製至其他FTA中,例如美國當年主導但已退出的TPP亦可看出相同的模式。

 

    另一方面,就全球貿易秩序的重塑而言,美國川普總統一上任即表示對於當前WTO架構的存疑,其初期的論述核心在於美國在此體制下,作為全球最開放的市場但卻面臨8,622億美元全球最高的貿易赤字,其中又有3,961億美元之貿易赤字來自中國,認為主要原因來自於中國的不公平貿易措施與產業發展政策脅迫外國企業技術移轉,因而對於自中國進口之產品加徵10~25%的額外關稅,逐步由500億美元之清單、再追加2,000億美元清單,亦即其不再依循WTO的爭端解決機制,而是回復到美國的法規機制,並主張美國過往對外簽署之貿易協定已造成美國潛在的災難,輿論多以新貿易保護主義形容川普總統之主張。然而隨著其陸續與歐盟、日本、加拿大、墨西哥等主要貿易夥伴達成協議,顯示出其目的在於重塑新型之公平、對等、雙邊的貿易協定,亦即需納入公平貿易協議(Fair Trade Deal),而非以自由為名但實質條款並非公平對等自由貿易協定(Free Trade Agreement)

 

    例如,美國與歐盟於20187月達成非汽車類產品零關稅、零補貼的互惠貿易協議共識,同時亦由歐盟與日本簽訂之「歐盟日本經濟夥伴協定」,而擴大零關稅在先進國家之間的普及性,日本安倍首相亦在簽署儀式上強調自由貿易和公平貿易同等重要。再者,美國亦與墨西哥及加拿大分別達成新版的北美自由貿易協定(NAFTA)之三方美墨加協定(USMCA),其中包含每五年一輪重新確認的落日條款,以及汽車零組件須由時薪16美元以上的勞工生產方得享有零關稅優惠之規定,另外亦包含美國持續納入各個新貿易協定的電子商務與智財權保障條款。

 

    在美國強勢主導下,過往全球產業供應鏈結合各國發展特質以達到成本極小化和利潤極大化的尋租套利模式勢必發生重大改變,全球貿易新秩序將逐步到位,例如,不能藉由後進國的環保要求少及勞動工資低,而以其為部分製程之生產基地進行全球供貨,有侵占外國企業智財權之疑慮的產品亦將受到出口限制與巨額罰款,未符合條件之產品將不適用零關稅之優惠。因此,台灣企業在此美中貿易戰的煙硝中,若僅注意到生產區位須有所調整至新南向國家以分散發貨風險,將有可能在未來全球貿易新秩序下面臨各種貿易關卡而難以享有貿易利得。例如,廠商在台引進外勞或專業勞動人員須給予等同台灣員工的薪資待遇,若在新南向國家投資則僅須依當地費率支付薪資,相較之下將使廠商傾向於將附加價值較低的產品於海外生產。

 

    然而,由美國與墨西哥就汽車零組件產品是否享有零關稅須視其勞動工資之條款觀之,此類藉由跨國工資不對等而進行的投資布局未來將難以為繼。同理,在台設廠所需面臨的冗長環評程序常使廠商投資卻步而外移,然而環保訴求乃是普世價值,亦是全球龍頭大廠對於其供應鏈的必備要求,未來在全球貿易新秩序下可作為是否享有零關稅的條件,若不符合則亦無法供貨至先進國家。

 

    綜合而言,全球貿易秩序的運作將在主要大國的引導下進行調校與重塑,新秩序不再是以價格作為是否進行自由貿易的考量因素,公平的成本結構、勞動條件、環境友善、智財保障等面向係其更為重視的因素,亦即自由貿易不應僅是廠商獲益,亦要使勞工、環境及公私部門皆能在公平的基礎上享有貿易利得的果實。台灣企業於過去30年積極布局於中國與新南向國家,並成為主要的外資來源國,其選址決策依據多數係以成本考量發揮價格優勢以進行全球供貨,此類舊貿易秩序下的決策思維理應隨著全球貿易新秩序之風潮而逐步調整,面對美中貿易戰所引發的新一輪選址決策,台灣企業於移動之前亦應將未來全球貿易新秩序的規範納入決策考量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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