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兩岸新青年 探索兩岸海外產業合作的可能(旺報)
林士清

2017/10/26
台灣向來是屬於資本淨輸出的經濟體,近年來對外投資的型態則逐漸從製造業轉變為商業服務業及支援型服務業。從過去的諸多研究指出,台灣製造業對外投資對國內的產業出口帶動效果,其實已經逐漸減弱,取而代之者如施振榮所言之爭取對外出口市場,接軌當地需求,以終為始,能夠回饋到國內產業價值鏈升級轉型的「智慧型」對外投資。

自90年代以降,東協發起自由貿易區之經濟整合,更發展出東盟加一、東盟加三與東盟加六等不同經濟整合機制,使得「東盟經濟共同體」已成為該區經貿融合發展的重要里程碑。筆者認為選擇一適當地點(足夠有吸引力的市場與經營條件),並採用適當模式(對兩岸中小企業及各自就業有利)推動「兩岸產業海外合作」。

對大陸而言,可以擺脫給市場或「不扶持本土廠商」等相對困難的承諾;對台灣而言,也可以避免把「技術帶到大陸」當地所產生的適法問題與社會成本,能讓欲促成兩岸產業合作的兩岸官方所共同接受,而能共同推進兩岸經貿的海外投資與經貿合作戰略,兩岸經貿攜手東協經濟共同體的競合關係可謂上位政策思考的重心。

兩岸政府職能在產業合作的議題上,透過在合作過程的投入面,盡量排除避免違背雙方基本立場的推動困難之處,再針對某些存在市場失靈的關鍵點進行政府方的合作商議。事實上,兩岸產業合作產出成果的分配,應從兩岸產業與廠商在市場機制下自然地衡量、措商與協調,商業糾紛也應該由公正的投資當地國進行裁決,能夠更大幅度的交由市場來決定,也無須觸及敏感的法治差異與主權爭議。

未來兩岸產業合作的架構應從過去在單一行業內討論合作模式,過渡到未來以跨領域產業整合為促進標的,更進一步研商設計如何建立一個適合兩岸跨領域產業整合發展的法制環境即可行性分析,以為將來兩岸共同加入區域經濟整合協議建立基礎。

兩岸產業選擇海外合作並非一廂情願或完全毫無挑戰。首先,兩岸產合必須不違背當地國家經貿政策立場,亦不要違背個別國家的產業發展重大原則,兩岸產業在海外東協合作必須進行更多政策評估即可行性規畫,以可避免被當地政府反對或涉入當地複雜的政商環境;其次,兩岸產合能夠回應當地產業發展需求與企業利益兩岸產業合作一旦移到東協海外第三地,兩岸共同利益匯流就有可能共同趨同為取得資源、技術或市場出海口等面向。

然而,兩岸產合否符合第三國本身的戰略利益,則必須奠定在該國是否在該項產業上具有發展意願,或存在具有規模或成長潛力的市場需求;第三,兩岸政府要能夠在第三地具有影響渠道,諸如海外到當地進行工程開發過程,經常遭受到抗爭糾紛等,都需要投資國與被投資國當地政府建立投資保護與爭端解決機制,協助企業解決。

兩岸產業海外合作若要能夠順利推動,避免日後所產生的諸多糾紛,亦需要兩岸政府在第三地建立官方與民間的多元影響渠道,包括兩岸政府與民間推動組織窗口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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