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經社論

亞太地區的包容性成長與數位經濟
台經院

2017/11/03
亞太地區仍是全球經濟發展之重心與成長最快速的區域,然而隨著世界經濟與產業結構改變,許多國家面臨所得分配逐漸惡化的現象,加上日益嚴重的社會不平等、中產階級所得停滯、貧困加劇和經濟流動性受限,因此,解決上述問題已比促進經濟發展更急迫且重要。目前各國政府紛紛研擬、推動包容性成長(inclusive growth)的相關政策措施,希望能維繫經濟的永續及穩健成長。

包容性成長是一種具有均等機會的成長,可透過兩個層面落實:一是藉由創造足夠的就業機會,主要是降低因市場、競爭力、市場失靈所引起的扭曲,為「較不富有」(less well-off)的人提供更多的成長機會;二是完整的社會包容,以確保機會的平等取得,確保被認定為「持續貧窮」(chronically poor)的人口,建立社會安全網,滿足其需求。

2010年在日本橫濱舉行的亞太經濟合作(APEC)領袖會議,領袖們提出「APEC成長策略」(APEC Growth Strategy)由四大成長構成,包括:均衡(balanced)成長、包容(inclusive)成長、創新(innovative)成長、安全(secure)成長及永續(sustainable)成長,首度將包容性成長列為APEC追求經濟成長主軸之一。強調進行促進經濟多樣化和競爭力的產業結構重整,以及藉由創造更多工作機會和建立更強的社會安全網,以強化社會韌性(social resilience)。大致而言,當時APEC的包容性成長策略較側重「完整的社會包容」,亦即社會安全網的建構與政策交流。

2015年APEC將「建立包容經濟,打造美好世界」(building inclusive economics, building a better world)定調為年度主題,建立APEC區域具包容性的全球價值與生產鏈。領袖們於該年亦提出:「為實現包容性成長,我們認知所有社會層面全面參與的重要性,特別是婦女、青年、殘障人士、原住民、低收入族群,以及微型、中小企業。支持打造一個開放、可預測、以法治為基礎及透明的貿易與投資環境,讓人民都有獲取經濟機會的管道」,APEC包容性成長的目光轉為「降低市場扭曲及創造足夠就業機會」的面向。

2017年APEC領袖宣言更加強調包容性,領袖們在各種面向表現對包容性議題的關注,包括:人力資源領域、經濟、金融及社會的包容性與更包容全面的連結性議題等。加上未來三年皆為開發中經濟體主辦APEC會議,不難想見包容性成長議題會是未來APEC議題的主軸。

就第一層面創造足夠的成長機會而言,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或可列入亞太地區下世代包容性成長的議程之一。亞太地區涵蓋多元的經濟發展結構,大多數的經濟體在貿易、基礎建設等方面已能維持一定的成長力道,一旦投入數位經濟發展,數位科技與數位經濟可以支援跨越經濟發展障礙,並利用數位科技創造機會。

面對數位時代的挑戰,許多國家也紛紛提出自身的數位經濟戰略,包括英國的「2017年數位策略政策」、德國「2025年數位策略計畫」、日本「世界最先進IT國家創造宣言」與新加坡「資通訊媒體發展藍圖2025」等。以英國的數位策略為例,其核心目標是將英國打造成為世界的數位經濟中心,在提出數位策略之前,先通過《數位經濟基本法》,創造有利產業發展的規範架構。致力於提升全民的「數位智識」(Digital Literacy),不讓任何一個民眾或企業落單,防止數位落差的形成與擴大。我國在發展數位經濟的過程,儘管已具備國際及資通訊基礎建設,政府也積極推動創新驅動政策,不過在人才、法規、企業經營等各方面仍面臨諸多挑戰。

國內立委提出「數位經濟基本法(草案)」,期能促進新型態經濟行為與商業模式、協助現有產業數位轉型並且提供數位經濟生成的基礎。直到2017年4月,舉辦相關會議與公聽會,仍存有許多歧見,包括該基本法的位階、數位經濟的定義及主政單位等,反應出「數位經濟」是否要立法進行管制或是保護的想法,以及政府發展數位經濟環境的角色定位。近期由於平台經濟、大眾參與式的創新、物聯網的風潮席捲,對於目前的經濟模式和勞動市場起了變化,使得數位時代下公共治理的命題日益重要,政府政策不但要考量到技術可行性及成本效益,也必須面臨不同公民團體之對話與監督。整體而言,該草案似乎較偏向「興利」的角色,主要考量層面為產業發展,較少考量到數位經濟也有可能帶來新的障礙或者不平等。至於如何才能除弊,這攸關未來面對數位經濟時代,我們看到的是無窮的機會還是加劇經濟發展失衡。

根據許多OECD國家的經驗,藉由發展數位經濟相關的策略計畫,提高經濟成長並同時降低失業率、消弭貧窮與社會不公等問題。所涵蓋層面包括:創新及生產力增加、公共治理、就業、教育、健康與人口老化、環境與發展等。因此,數位經濟相關法規政策須是完整連貫的一致性政策。在基礎建設方面,為了新興的商業模式,政府必須向大眾提供品質優良且價格具有競爭力的基礎設施。此外,在電信供應商與新興網路參與者間技術整合階段,政府須維持公平的市場競爭機制與降低障礙。在公私部門合作方面,鼓勵企業藉由數位化轉型,重啟以創新研發為驅動力的經濟成長模式,而非將數位化停留在「改善流程」階段。另外,政府也應建立公民社會對數位安全的信賴感,以完善數位安全風險管理及隱私權保護,應該讓相關的利害關係人清楚國家提供給個人保護的深度範圍,以及為了更廣大的公共利益而可能對該等保護所進行的限制等。在人力資源發展方面,應透過相關的數位智識之培訓幫助勞工獲得必要技能,以縮短或補強勞工在數位轉型過渡時期的適應能力。充分掌握數位經濟發展下所釋出的工作機會,降低數位經濟勞動市場的進入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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