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多維架構下的貿易便捷化時代
蔡靜怡

2017/03/13

今(106)年2月22日WTO宣佈貿易便捷化協定(TFA)正式生效,象徵WTO成立以來最具意義與商業價值的多邊成果。對WTO已開發及開發中成員國而言,實現了多邊貿易體系下的雙贏局面。前者可降低在全球價值鏈〈GVC〉的交易成本,提高出口商和跨國企業的經營效益;後者也可藉由TFA保障其特殊與差別待遇的地位,獲得技術援助與能力建構的支持。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全球價值鏈發展蓬勃的背景下,國際分工導致大量中間產品與零組件貿易的跨境流動,而貿易便捷化措施提高中間財與零組件貿易的程度遠遠超過最終產品貿易,有利於全球價值鏈與國際生產網絡之發展。
檢視全球貿易便捷化的發展進程,WTO並非開路先鋒,早在1994年APEC領袖會議揭櫫之「茂物目標」(Bogor Goals),即將推動貿易與投資的自由化及便捷化(Trade and Investment Liberalization and Facilitation ,TILF)列為APEC的二大支柱,隔年進一步將經濟暨技術合作(Economic and Technical Cooperation, ECOTECH)納入APEC的第三支柱。1995年APEC領袖承諾採取共同行動以促進貿易便捷化之達成。因此,貿易便捷化倡議在APEC大阪行動綱領中處處可見。例如,鼓勵各經濟體漸進式降低非關稅措施,採取行動以便利貿易活動。在APEC帶動該議題下,WTO始於1996年新加坡部長會議中決議將貿易便捷化之推動列入多邊回合談判議題。
TFA生效後成員國施行該條約的先期成本,包括法制協調、技術提升與產業影響等。根據TFA規定,成員國為了實行便捷化措施,國內與國際法規接軌是必要的。成員國在現有的立法體系或監管體系的基礎上制訂新的法規,以保障進出口企業或其他成員的相關權益。同時,設置相關執行機構及貿易便捷化的標準設定亦需要有相關法律配套。在技術提升方面,TFA中規定成員國必須配置「單一窗口」、「諮詢點」、「風險管理」及「稽查小組」等部門,對於開發中國家而言,勢必需要相當的能力建構,甚至牽涉到境內的基礎建設及運輸系統升級。再者,針對成員國間的海關訊息交流、人員培訓、部門協調與改進邊境監管機構的作業模式等,TFA皆提出相關要求。
雖然貿易便捷化可為全球帶來相當的貿易收益,相對地也會減少某部分的稅收,短期內可能造成財政相對緊縮的情形,加上貿易便捷化對於不同產業與商品間所帶來的影響並非完全正面,仍有部分企業受到衝擊。基於上述原因,TFA在能力建構上已明訂相關義務,將原本「自願性質」或者僅「訴諸文字」的能力建構,轉變為依據開發中及低度開發會員國的承諾,並由已開發會員國及援助者提供相關能力建構的法律「強制義務」。
面對後貿易便捷化時代,我國或可朝「多維」或「多軌」路徑的合作模式,以單邊模式而言,我國於104年成為第13個提交TFA接受書的成員國,我國在貿易便捷化的表現、通關效率及軟硬體設備已達先進國家之水準,更有許多國家來台取經。就雙邊模式而言,近期各國所簽署的自由貿易協定〈FTA〉皆包含了獨立的貿易便捷化章節,亦或將貨物及服務便捷化的相關內容納入各章節,或可主動與我國的貿易夥伴國先行便捷化領域的合作(包括新南向政策鎖定目標國),尤其是創新海關國際合作或者推動跨境電子商務之平台整合,藉由雙邊模式可達成高效率的貿易便捷化調合。例如,簡化邊境措施、促進無紙化貿易、利用單一窗口交換及使用資訊及建立物流中心等。
最後在區域模式方面,我國應善用APEC在貿易便捷化領域的協調功能,關注重要的行動計劃或能力建構,例如供應鏈連結架構行動計畫(SCFAPI、II)等,藉由相關對話與經驗分享瞭解其他APEC會員體在貿易便捷化的制度或改革程度差異,充分利用APEC彈性與多元的特性,與其他會員體建立長期公私部門夥伴對話機制與合作基礎。另外,或可考慮在APEC架構下結合東協〈ASEAN〉的連結性計劃,如2025年東協連結性藍圖(ASEAN Connectivity 2025),藉由APEC與ASEAN間不同的便捷化計劃所產生的不同效應,進一步結合產生綜合協同的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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