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政府把促進投資列為重大優先施政事項,並且把解決產業五缺議題(缺水、缺電、缺工、缺地、缺人才)視為提振民間投資的重要解方,近日政府也積極在各地舉辦「解決產業五缺說明會」,向產業說明政府解決對策。為產業解決五缺問題固然重要,但是政府不要忘了,促進投資或刺激一時的經濟成長都只是手段,最終目的是為了提升人民生活福祉,以及讓國家和產業持續保有長期創新及競爭能力,這是政府施政不能忽略的基本價值態度。
解決五缺問題,本質上是以政府重分配資源來協助廠商降低成本、改善經營或提升國際競爭力;政府在進行資源重分配的時候,至少必須注意兩點:
第一,解決五缺問題,是否無形中也鞏固了以降低成本(cost-down)為導向的舊經濟發展模式。政府調動資源來幫助企業解決五缺問題,如果不能夠因此促使企業更加著重技術創新及提升生產效率,那麼即便一時的投資有所增加,但仍無益於中長期國家及產業的創新和競爭能力。
第二,公共資源並非沒有成本,也並非無限不缺,政府在代表全民進行資源重分配的時候,必須格外注意成本效益原則,特別是企業對整體經濟發展、就業、社會責任的貢獻度,否則,原本協助企業解決五缺的美意,就會淪為以公濟私的下下之策。
兼顧經濟成長、社會公平與環境永續的國家整體發展,已成為國際主流趨勢,聯合國也制訂了「永續發展目標」(Sustainable Development Goals, SDGs),其核心原則就是上述這三項目標的同時兼顧,而蔡英文總統在2017年國慶演說中也提到未來將全力推動聯合國永續發展目標。另外,蔡總統在新政府上任之初,更提出台灣經濟未來要走的方向,是講求創新、就業、分配的新經濟模式願景,各項施政將朝向這個目標來努力推進。承此,政府各項施政也應從上述目標來檢核、思考,包括解決五缺問題的各項政策規劃,是否符合聯合國的SDGs,以及是否有助於台灣邁向創新、就業、分配的新經濟模式願景!因此,政府協助產業解決五缺課題並非不能做,但必須是在符合基本價值和願景目標的前提下來做。
例如在提供產業用地、幫助產業解決缺地問題時,應考量以能創造優質就業機會的廠商為優先對象。在具體政策做法上,可思考在辦理土地招標時,在投標對象資格的規定上,應該將該廠商過去的就業聘僱效果、勞動權益保障等情況,以及未來在取得土地、進行投資後,可具體承諾創造多少薪資高於整體平均水準的優質就業機會等,納入優先評估項目。目前各級政府在產業用地招標文件上,做法並不相同,有的已將就業貢獻納入投標對象資格的認定要求上,但有的招標作業則未有相關認定,未來中央政府或可考量將該原則統一納入整體產業適用的招標作業規定中,以使有限土地資源釋出的同時,也能發揮企業走向著重就業、分配的新經濟模式!
又例如在解決缺電問題時,開發新的替代能源固然是一個重要方向,但是促進用電效率提升也是重要對策之一;政府可以思考透過電價差別取價的方式,來引導廠商提升生產效率、走向管理模式或技術創新升級。具體政策做法上,電價差別取價的方式,可思考標竿學習或自我進步兩種途徑。標竿學習的政策途徑,可思考以相同產業在先進國家的能源使用效率為標竿,接近或高於此一國際同業標準的廠商,可給予電價優惠獎勵;反之,能源使用效率低於國際同業的廠商,則提高其電價,當然,這是比較激烈的方式。至於稍微和緩一點的方式,則是自我進步的政策途徑,也就是以廠商本身的能源使用效率逐年提升為目標,結合第三方對廠商的能源績效做客觀稽核,能源使用效率提升者可給予來年電價優惠給予獎勵;反之,則提高其電價,予以警惕。現在企業在用電量、生產情況上都已有相當完整的統計資料,操作上應不是太困難的事,就看政府有沒有推動決心。
以上限於篇幅,僅舉兩項可能落實的政策做法以供各界參考,其他五缺面向也可作相關政策創新思考。我們期待政府在對應解決企業五缺的政策做法上,能夠善加運用珍貴的公共資源,引導國內企業共同邁向符合國際SDGs及蔡總統所提出的創新、就業、分配之新經濟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