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政府開放資料 推動的新目標與解決對策(工商時報)
錢思敏

2019/07/11

      近年來政府仍持續推動政府資料的開放,以筆者擔任數個政府部會的開放資料委員經驗發現,仍有不少問題有待不同部會建立共識來解決。

      首先,因政府資訊公開法授權政府對於文書、圖畫、照片等資訊,應主動公開或是由民眾申請再提供的方式公開,而政府資料開放則是資料公開並同時開放使用的授權,故民眾可再深度利用這些資料。然而,部會對於資料開放有很多遲疑與誤解,以為量化數字的資料因為可以結構化才可以開放,事實上,政府因職權範圍取得做成的資料,包括非文字的資料,均可公開,但至於是否可以開放授權使用,則必須要釐清資料授權使用是否有法律疑義。

      在開放資料部會諮詢會議中,進行盤點部會資料集時,常見不開放的理由為資料集非各界關切、資料集無再加值利用發展性或非結構化格式而建議不開放。其實,不同部會面臨民眾索取資料的要求時,也常見部會以不同理由拒絕開放,以至於民間產生一種政府資料都不開放的印象,惟,政府資料以開放為原則的狀況下,多數資料若非涉及民眾個資隱私、著作權等法令明定不得開放的範圍都是會開放的,針對以某些欄位涉及隱私而不開放的資料集,可以討論是否藉由資料特性進行以特性(如產業別或區域別)來進行整合,以特定欄位屬性進行整併加總來避免隱私資料的揭露。

      舉例說,許多國營事業的資料若開放,是否涉及違反營業秘密等法令,在法律專家對資料開放意義和法條的解釋確認下將可以獲得解決,因此,應建立一致性的開放準則,同時,最好的做法是將爭議資料集,以案例方式呈現或是找到可行開放的做法,供各部會參考與遵循,以加快開放資料的速度。

      另外,在民眾有開放資料的需求(「我想要更多」)時,可以發現偶有資料集非該部會所管之項目,但是當部會給予民眾回應之後,並未提供可能所屬資料部會的轉介,造成民眾不知該如何找到資料來源,因此,針對資料索取對象的錯誤,應有內部平台進行轉介。

      再者,為了達到「政府資料開放優質標章暨深化應用獎勵措施」各項獎項之資料集金標章(即資料可直接取得、結構化資料、正確之詮釋資料)之要求,可能會讓有些非結構標準化格式但有價值資料不被開放出來,建議在評比部會資料開放競賽時,應考量某些資料的特殊性,建立評鑑各類資料格式的不同標準,區分文字、數據、圖片、影像、聲音、詮釋資料等不同電子資料集的評鑑標準,例如,施政計畫、作業要點、發展策略、研究報告等文字資料。特別是文字類型的質化資料產生的價值產生效益和潛力,在自然語言處理等人工智慧工具成熟下,已經可以有更多應用的可能性,因此,不應該因為某些資料無法結構化而不開放。

      最後,在政府資料開放進階行動方案中,特別提及公私跨域合作應用推廣的方向,與民間資料中心進行協作的架構,但公私部門的資料如何建立合作機制是亟待探討的議題,包括資料如何相互授權使用,如何避免侵害到隱私權,是否要建立使用收費的機制,創造的商業模式該如何分潤,能否建立互惠的資料使用機制等等。

      但光就政府端來看,運用民間資料可作為創新施政的依據,進行智慧城市治理,舉例來說,電信公司使用者週間上下班移動的資料是否能作為地方政府解決某些地區塞車問題的依據;警察端已有竊盜案件立案的時間地點資料,搭配保全公司竊盜未遂案件時間與地點等資料是否能作為警察加強治安巡邏時間與地點之參考,從許多案例發想,未來無論是地方政府或是中央部會,都應該視開放資料為解決施政問題與提高施政效率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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