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推動現況與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
陳彥霖

2017/08/04
配合臺灣2025年非核家園政策與溫室氣體減量目標,擴大再生能源使用成效,提升再生能源發電比例至20%目標,在今年1月26日總統公布電業法修正條文後,已正式啟動國家能源轉型,開放綠電直供及轉供,以及開放再生能源售電業自由買賣。而Microsoft、Google、Apple等國際企業承諾使用100%再生能源,要求供應商使用再生能源,已帶動國際綠色供應鏈。受到此一新趨勢鼓勵企業大量使用再生能源,國際間主要國家已建立相關再生能源憑證制度,提供企業使用再生能源之證明,而國內企業對再生能源憑證(RECs, Renewable Energy Certificates)的需求也日益漸增。
行政院為落實國內能源轉型發展,指示由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下簡稱標檢局)建構再生能源憑證制度,該局已於今年4月21日成立國家再生能源憑證中心(以下簡稱憑證中心)籌備處,並於5月19日依「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試行要點」發出我國首批再生能源憑證,亦於同月底進行「自願性再生能源憑證實施辦法」預告。統計至6月29日,已累計發出19案場、2,544張憑證,相當於254萬4,000度綠電,可作為減少1,346公噸二氧化碳排放量之證明。
再生能源憑證的價值在於經過第三方公正單位的查驗證,以及可靠的追蹤系統,憑證可做為綠電的身分證,也可提供企業於溫室氣體盤查及參加國內外各大企業社會責任〈CSR〉評比時做為企業減少環境衝擊之證明,甚至在憑證市場建立之後,電證合一合約可確保綠電出售,降低銀行融資風險,促進融資意願,活絡綠電市場發展。
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擁有者向憑證中心提出申請,其電源設備及電表經過憑證中心現場查核後,憑證中心將於核定期間內每1,000度電核發一張電子憑證給申請人,並登錄已核發之憑證數量,而憑證中心亦將定期或不定期進行發電設備追蹤查核及發電量追蹤查證。透過管理追溯用戶購入或使用綠電之電力來源,憑證能提供給企業與用戶作為綠電證明,並為綠電的使用掛保證。
環保署也已同意再生能源憑證可作為我國溫室氣體盤查之用電端間接排放量之計算工具,當持有憑證的企業進行溫室氣體排放盤查時,可以國家公告之再生能源排放係數計算持有之憑證相對電量的溫室氣體排碳量。而能源局於今年6月28日公布的105年電力排放係數,業已採註記方式公布再生能源的排放係數,即「本計算水力發電、太陽光電、風力發電、地熱發電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於發電過程未使用化石燃料,爰無溫室氣體排放」。因此,再生能源憑證可證明企業使用之電力來自再生能源,與相對應之溫室氣體減量效益。
此外,企業可將所持憑證核實用於CSR等環境效益宣告報告中,台灣永續能源研究基金會亦允諾未來將於台灣企業永續獎評審機制中納入T-REC評等項目。憑證中心亦積極推動其他國內外CSR評等機制認可T-REC之再生能源使用及溫室氣體減量證明,作為其評等參考。
當憑證市場建立後,電證合一的合約可確保綠電出售,降低銀行融資風險,促進融資意願,活絡綠電市場發展。以美國目前之自願性再生能源交易市場為例,包含:公用電力事業綠色定價方案(Utility green pricing)、公用電力事業綠色費率方案(Utility green tariffs)、競爭型綠能供應商(Competitive suppliers)、電證分離之再生能源憑證市場(Unbundled REC market)、社區電力選擇整合計畫(Community choice aggregation)、自願性購電合約(Voluntary Power Purchase Agreements)與社區太陽能計畫(Community solar)等七種綠能交易機制。可做為台灣於電業法修正案通過後,即將開啟自願性綠能交易市場之參考。
為了完善我國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及移轉管理機制,並測試再生能源憑證市場性,標檢局已公布試行「國內再生能源憑證市場交易輔導示範計畫」,可供有意願參與憑證市場交易的供給者、需求者、媒合機構等參考。國內知名金控、半導體、運輸等企業已紛紛表達購買意願,然而因電業法子法關於直供與轉供規範皆尚未完成公告,目前憑證申請者多為製造業與公有機構,案場大多屬裝置容量較小並以自發自用為主之類型。製造業由於自身需求,多想保有其憑證的環境效益,而公部門也由於過去無編列該項目之歲入科目等因素,目前憑證市場出現惜售現象。憑證交易市場仍待電業法直供、轉供子法完成公告後,可望逐步提高供給量,期望在憑證所提供之附加價值的誘因下,能逐步活絡國內綠電市場,帶動再生能源新的發展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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