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經社論

解開有線電視數位轉型的枷鎖
台經院

2020/05/08

伴隨寬頻網路之普及發展,全球網路流量中視訊內容流量占比已高達八成以上;而在網際網路的世界裡,網路流量大者恆具競爭優勢。因此,在數位化與寬頻化的數位匯流趨勢下,先進國家通訊傳播事業主管機關早於2000年代的這十年中,積極進行法規調適以因應數位匯流發展。近年來,國際通訊傳播市場更可見有整合併購的發展趨勢。

例如:美國Verizon併購AOL;聯邦地方法院無條件支持AT&T併購Time WarnerComcast跨業提供MVNOOTT等服務以及跨境併購英國衛星電視SKY;英國Vodafone在歐盟境內四國大舉併購有線電視;日本NTT亦見有擴大整編迎向國際挑戰的動作。此等趨勢動向,就是為確保5G時代寬頻網路大流量優勢地位的策略性布局,更是數位匯流下必然的整合發展趨勢。

歸納國際通訊傳播事業發展趨勢,可發現有規模經濟、互補性以及網路效應等網路型產業的三大共同特徵,是以歐美日等主要國家對於有線電視之監理規管已大幅降低市場進入門檻、大幅鬆綁管制,已不存在「市占率1/3上限管制」的問題。具體而言,觀諸歐盟各國並未見有市占率1/3上限的管制規範;美國過去雖有1/3上限管制,但已於2009年為聯邦上訴法院所撤銷,Comcast全美市占率已超過2/3;日本《放送法》也未見有市占率1/3的上限管制,J:COM在日本全國的市占率已超過1/2以上。美國聯邦通訊委員會更於201910月正式認定OTT視訊服務與有線電視具有效競爭,此等政策見解的意義在於宣告有線電視、IPTV(如中華電信的MOD)以及OTT視訊服務皆屬於相同市場,服務替代性高,存在有效競爭,既有的管制措施已然失去正當性。

反觀國內,我國有線電視數位化之推展相對遲緩,但終於在2018年年底全面達成數位化政策目標,除提供傳統有線電視服務外,亦得進一步開發多元的數位匯流創新應用服務,如:寬頻上網、智慧音箱、智慧家庭、IoT、大數據,乃至於MVNO等服務,服務模式已不同於過去單純的類比式有線電視服務。然而,正當國內有線電視事業要邁向數位轉型提供多元加值服務的此刻,不僅須面對IPTVOTT視訊服務激烈的競爭挑戰,在現行《有線廣播電視法》(以下簡稱《有廣法》)高度規管的約制下,發展更是受到限制,無法擴張規模經濟,面臨不對稱的嚴峻挑戰。

為期有線電視數位轉型之健全發展,我們呼籲主管機關應從速進行《有廣法》第24條法規修正,放寬「市占率1/3上限管制」,理由如下:

1.市場已呈現數位匯流發展

就服務屬性而言,有線電視與IPTV同屬付費多頻道影視節目播送平台,雖然傳輸方式不同但服務屬性相同,兩者間具有服務替代性,自不待言。

2.市場已呈現多元競爭發展

目前國內有線電視市場雖已開放新進業者並允許跨區經營,惟就整體而言,仍以分區獨占為主流。然而就消費者的立場,只會在其居住處訂購服務,因此有線電視(區域)與IPTV(全國)存在競合關係。對有線電視而言,不論是在任何營業地區皆存在來自IPTV的競爭壓力。同時,伴隨寬頻網路普及而衍生付費或免費的OTT視訊服務對有線電視已帶來一定程度的競爭壓力(可視為鄰近市場),但我國現行《有廣法》並未把IPTV納入市場界定範圍,遑論鄰近市場OTT視訊服務的競合關係。從數位匯流的實務觀點而言,有線電視市場已然存在多元競爭的發展局面(如前所述,美國已正式認定OTT視訊服務與有線電視具有效競爭)。

3.市場已呈現成熟飽和發展

有線電視市場屬於成熟市場(已見剪線衰退現象),未來難期待用戶數大幅增加,成長有限;再從供給面觀之,也不存在供給能力的問題。

綜上理由,現行以有線電視為市場界定對象的「1/3上限管制」效益,徒然限縮市場規模,不利數位轉型創新應用發展,於確保公平競爭的意義已大幅降低,正當性早已為先進國家否定,存在改善空間。蓋有線電視數位化以後,可期待有線電視在數位轉型創新應用發展做出貢獻,但不可漠視其追求規模經濟的產業特性與必要性,以及數位匯流下多元的服務替代性(含全國性的IPTV與國際性的OTT)與多邊市場等特性。唯現行《有廣法》第24條「系統經營者與其關係企業及直接、間接控制之系統經營者之訂戶數,合計不得超過全國總訂戶數1/3」之規定顯然已不符時代需求,阻礙產業健全發展至巨。主管機關在完成《電信管理法》之後,應持續加速放寬修正《有廣法》第24條,裨益與數位匯流接軌,期以為數位轉型創新應用服務做出貢獻。

依據《通訊傳播基本法》之精神,通訊傳播委員會應依本法所揭示原則,修正通訊傳播相關法規,以利匯流發展。《電信管理法》即在此背景下,完成修法作業,引進歐盟「層級管理思維」,符合數位匯流發展導向。觀諸歐盟經驗,在電子通訊網路與電子通訊服務的層級管理思維下,基於技術中立原則,亦提供了IPTV與有線電視的解套方案,為歐盟數位匯流發展做出貢獻。

與先進國家相比較,我國現行《有廣法》管制強度相對偏高,明顯不利數位轉型發展,阻礙產業創新發展至巨。進行法規修正,曠日廢時,緩不濟急。唯就數位匯流之觀點,有線電視與IPTV同屬付費多頻道影視電視節目播送平台,且在技術中立原則下,有線電視既有業者或新進業者是否亦得適用《電信管理法》,比照IPTV之權利義務提供相關服務?主管機關亦有必要說明政策立場,以釋群疑。

最後,我們對於主管機關在有線電視市場開放新進業者及跨區經營政策表示肯定,亦對於開放MOD自組頻道政策表示肯定。拜此開放政策,有線電視市場乃見有激烈的市場競爭;MOD乃見有「多元分潤;多元選擇」的營運創新與服務創新。由此可知,修法方向唯有朝向鬆綁開放,始能期待5G新時代下傳播產業數位轉型的健全發展與服務創新,進以確保消費者權益,落實通訊傳播數位匯流的政策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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