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2015年示範區的未來(工商時報文稿)
錢思敏

2015/01/23

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雖然在馬總統一再宣示希望立法院能夠排入議程進行審議之下,期待在新的會期中能夠加快條例內容之審查,然而,目前審到第四條示範區管理機關就難有共識,在新會期尚有服貿及貨貿更為急迫性的法案待審之下,自由經濟示範區特別條例能否通過尚有極大的變數。

  於此同時,2014年12月12日廣東、天津、福建將成為第二批自貿區試點,與第一波設立的上海自貿區,這4個自貿區試點,未來將成為長三角、珠三角、環渤海及東南沿海的發展核心。雖然大陸陸續試點的自貿區某種程度對我是很大的壓力,但畢竟中國大陸本來就有多如牛毛的法規限制,甚至是潛規則,無論是試點或開放都落後於我,但除了解除管制、負面表列之外,其甚為強調的制度創新,也同時是我國推動自由經濟示範區的重點,對政府來說,應可以有更多的政策思考與作為。

  示範區特別條例框架內涵,是須以修法或是以特別條例來給予放寬、鬆綁及租稅優惠之內容。未來若示範區特別條例未能於立法院通過,則相關放寬、鬆綁與租稅優惠則將回到個別法令去逐一進行修法。

  然而,回歸示範區推動的宗旨與意義,係在於進行「法規鬆綁」與「制度創新」之「示範」,以促成「自由化、國際化與前瞻性」,達到產業轉型與升級之效果,因此,若不問示範區特別條例之「法規鬆綁」能否通過,現階段仍可以做的除了是相關行政法規命令的持續鬆綁之外,另一個欲推動示範的「制度創新」是可以持續推行,且較不具爭議的部分,甚至相對於特別條例而言,制度創新應該是政府要更花心思去推動,以提升行政效能的重要方向。

  如同示範區推動所揭櫫的理念「政府試行創新治理模式,企業試行創新營運模式」,政府創新治理模式就是「制度創新」,其意旨為何?為什麼重要?舉例來說,簡化與加快行政流程,將過去不合的行政程序與制度加以調整,簡政便民事實上就是非常重要的制度創新。

  對廠商來說,速度就是商機,若能省掉行政程序的時間成本,不但是降低營運成本,也能把握商機,政府強化行政效能,就能改善企業經營環境,企業就有創新、升級及轉型基礎。例如,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之制度,並且同時開闢新增航線,進出口報關連結海關,並加快通關查驗速度,24小時通關服務,就讓企業有基礎能夠創新服務或新增商業營運模式,同時,台灣自貿港在海運服務上追趕新加坡港口或是其他鄰近國家海港的服務效能,也就能夠帶動創新營運模式的外商前來進駐。

  事實上,制度創新,增進行政效能,包括行政程序簡化、行政效率加快的這種有感且容易達成的做法,一直是較為被忽略的政策手段。但在創新前瞻示範亮點的推動目標下,尚需要有許多制度創新的配套才得以健全環境,若無法建立有效率且一致的制度,將造成企業經營的阻礙,例如,企業創新營運需要的資金,若由海外匯回則超過50萬元台幣以上,申請核准的時間就需要耗時近一個月,海外資金匯回無效率;同時,政府所提供的相關產業創新優惠,立意雖然良善,但效率不彰,例如,申請生技新藥產業優惠審查流程複雜、不能隨到隨審,審查須超過一個月;在租稅方面,創新所投入的研發支出抵減認定困難;企業據點搬遷後卻因為不同國稅局分處而有不同的認定,產生實質營所稅稅率不一致的情況。對政府相關制度創新之建言尚可以參考每年台北市美國商會「台灣白皮書」(TAIWAN WHITE PAPER)、歐洲在台商務協會「建議書」(POSITION PAPERS)及台北市日本工商會「對台灣政府政策建言」。

  未來,無論示範區特別條例能否通過,產業前瞻創新環境之推動腳步不應停止,制度創新為法規鬆綁外,建構產業創新之基礎,因此,未來政府應多從制度創新層面去思考提出改善政府行政程序、強化行政效能,這是最容易讓企業馬上有感的政策作為。

2015-01-23╱工商時報╱第A6版╱政經八百╱錢思敏■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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