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休假」也要新思維(台灣時報)
林建甫

2017/01/13

《勞基法》修正草案,雖然已於去年十二月底在立法院三讀通過,並陸續上路,但對國內企業、勞工的衝擊才正要開始,從漲價、加班費、企業改多聘兼職員工等話題持續炒熱新聞版面,成為今年來最熱門的議題。

回顧台灣《勞基法》修法歷程,每次只要涉及到「休假、工時、加班費」等議題,都在台灣社會內造成巨大的紛爭,而且後續的影響與調整都不容小覷,例如兩千年通過「雙週八十四小時制度」時,行政院隔年也再提出配套措施,不可諱言,其實勞基法的修正吃力不討好,改革十分不容易。

最大的問題是《勞基法》是在七○年代、製造業蓬勃發展時所訂定的,難以跟上最新的科技與商業經營的演進。許多以創意、智慧、平台為主的新創產業,不僅是跨領域、跨國家、跨區域難以局限於辦公場所。《勞基法》要一體適用,恐怕再怎麼修都有人跳腳,觀念上如何調整,政府、企業與勞工都應該要一起努力。

美國尊重市場機制,政府僅要求連續七天內(一六八小時)工作多於四十小時的部份,每小時的超時薪資不得低於該員工基本時薪的一.五倍。給薪假期的部份,除了每年十天的聯邦法定假日(Federal Public Holidays),並沒有全國性的法規硬性規定,美國智庫「經濟和政策研究中心」的調查顯示,在餐飲、旅館、超市等行業工作的低收入、低技能的藍領來說,只有四十九%有帶薪的休假。但不少大公司會將優渥的休假待遇,做為吸引人才的手段,例如:在Google專職的員工,第一年到三年每年有十五天的有薪假,第四年至第六年增至二十天,超過六年的員工有二十五天,另外每年還可以申請十二周至十八周的有薪產假。

重視社會福利的德國則完全不同,法規規範的是工時上限而非最低工時。德國的《工時法》(Arbeitszeitgesetz, ArbZG)第三條規定:「受雇者於每個工作日之勞動時間不得超過八個鐘頭。」同時德國《聯邦休假法》規定,每人每年至少二十四天的有薪水休假。加上目前法定的十三天國定假日及周休二日,每年至少有一四○天的休假,根據OECD的調查德國勞工每年工作時間只有一三七一小時,是全球最少的。順帶一提,因為德國休假多,其旅遊、休閒、運動的產業也十分發達,這也成為經濟成長的動能。

美德經驗都有值得借鏡之處,美國善用「競爭機制」,不硬性規定休假,使得許多大企業將休假納入員工的福利,成為吸引優秀人才的關鍵,這也是企業價值維持不墜的方式。德國則是因為假期多,勞工反而上班時更加戰戰兢兢,同時也帶動休閒產業發展。

準此,其實工時鬆綁、在家工作、彈性上班已是產業轉型下的大趨勢,台灣應該要更加重視於創造力、生產力的提升。企業要轉換思維,擺脫生產線的工作想法,將休假視為員工的福利,用以吸引人才、留住人才;員工要有向上進取心,不要停留在追求小確幸,明白競爭力來自於其為企業帶來、創造的價值,善用休假日進修、養精蓄銳,上班時更努力的展現,未來的發展才能更上一層樓;政府要跟上時代,不應用正面表列的思維,想用一套制度規範所有產業的休假制度,在鼓勵企業創新轉型之際,其實也應思考如何制訂適合台灣產業發展的創新休假制度,並用開放的心態去面對與接受。這是台灣政府、企業與社會都要學習的一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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