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論

《巴黎協定》對台灣經濟影響 (產業雜誌)
陳詩豪

2016/04/01

本文刊登於產業雜誌,第553期

一、前言

歷經多年的談判,20151212日在聯合國巴黎氣候會議(COP21)中,《巴黎協定(Paris Agreement)》獲得195個國家一致通過,成為繼京都議定書之後,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全球溫室氣體減量新協議。台灣雖不是聯合國會員國,但是因為COP21提出了「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non-party stakeholder)」,讓台灣可以參與國際減碳,但也意味著台灣必須受到協定的規範,至此,台灣經濟的發展也將受到《巴黎協定》的牽引。本文將先針對COP21的主要成果與發展趨勢做一了解,進而研析《巴黎協定》對於全球產生的效應以及對台灣經濟的影響與挑戰。

 

二、COP21的主要成果與特點

() COP21成果主要內容簡介

依據聯合國公布的正式文本,共通過139個決議以及《巴黎協定》29條的條文內容。可以歸納為以下幾項重點:

1.以溫度上升控制在2C內為最低目標,朝1.5C努力

締約的195個國家承諾將溫度漲幅控制在與前工業化時期相比攝氏 2度內,他們更希望能進一步控制在攝氏 1.5度內。(條文第2)

2.由各國自發性提出減少碳排放之目標

由各國自發通報「國家自主貢獻[1](nationally determined contributions),作為各國的減排目標,而早在全球氣候變遷大會開幕前,就有超過 180個國家承諾要減少碳排放。

3.關注行動和支助的透明度

各國同意設立一套監視、測量及確認減碳進度的框架,讓其他成員可以了解負責單位及項目,促進各國落實氣候計畫的透明度,同時就表現不佳者加強壓力,但開發中國家可享有較大的彈性。(條文第13)

4.每五年檢查一次

每五年會對各國進行一次總檢查,看看各國在因應氣候變遷上有沒有進步。第一次總檢查會在 2023年舉行,每5年將對全球行動總體進展進行一次盤點。(條文第14)

5.弱勢國可申請補償

設計「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條款,讓因為氣候變遷而受到經濟損失的弱勢國家申請補償。這個條款也將美國力推的「無涉責任與賠償」(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納入,意即富國不用擔心要為受到氣候變遷產生重大損失的國家負責或賠償。(條文第8條與決議第52)

6.2025年以前為減緩和適應每年提供最低1,000億美金的資金支持

設立了制定資金目標和時間點,明確以2025年達成1000億美元為資金目標下限。(條文第9條與決議第54)

7.提供「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non-party stakeholder)的參與

《巴黎協定》在決議中明文歡迎所有非締約方利害關係,包括民間社會、私營部門金融機構城市和其他次國家級主管部門努力處理應對氣候變化,並明確提出「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的參與方式 (決議第134~137),同時協定第16條第8項也做了一些規範。

 

()《巴黎協定》特點評析

《巴黎協定》能順利簽署,在於更為公平的賦予以開發及開發中國家的減碳責任,以及各國都深切體認減碳的必要性,尤其中國大陸和美國這兩國態度的轉變。歸納起來,《巴黎協定》呈現出以下7點特性,分別說明如下:

1.採由下向上決策模式,以自主性方式確認各國減碳的責任與義務

相較於《京都議定書》採行由上而下由大會直接分配減量義務的決策模式,《巴黎協定》採行完全不同的模式,由各國自行提出「國家自主貢獻」(NDC),由此來訂定各國的減量目標。由於NDC所載的內容是由各國自主提出,自然容易支持。

2.在理想與現實中妥協,提高其可行性

由於採行前述得的決策模式,各國得到絕大多數國家的支持,固然全球減碳數量尚不足以達成全球升溫不達2C的目標,但是整個協定的可行性卻可以提高。

3.協議內容依循原訂的原則、兼顧各方利益

在談判開始之前,開發中國家尤其是中國大陸與印度所堅持的幾個原則,即: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公平原則、各自能力原則等。都在協議文本中有所體現,具體呈現出已開發國家和開發中國家間不同歷史責任。同時對於開發中國家關注的資金、技術開發和轉讓、損害賠償;已開發國家要求的透明度、不納入強制的損害賠償義務都得到處理,兼顧了各方的立場與利益。

同時,國家自主貢獻係依照各國不同的國情、發展階段和能力自行訂定,顧及了影響協議能否簽署的主要國家如美國、中國與印度的立場與意見之下,終使協議可以達成。

4.以跨出一小步、滾動管理強化模式,提高執行之可行性

各國提出的減碳措施尚不足以達成目標,但是採行的是先踏出第一步,然後再以滾動管理模式逐步提高減碳強度,期盼最後可以達到預定目標所必須的減碳數量,這樣的做法顯得務實可行。這點和京都議定書因為陳義過高,減碳責任僅由少數已開發國家承擔,導致面臨無法執行的困境有本質上的差異。

5.減碳目標不具法律約束力,但以透明化機制督促各國履行承諾

《巴黎協定》是一個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決議,但有法律約束力的部分只及於機制和做法,減量目標則是以提交NDC的自願方式提出,同時,協議中的透明化將成為促使各國儘量達成其國際承諾的監督機制。這種方式無疑的更為適合現今的國際社會,反而成為成功的要素。

6.吸取哥本哈根經驗、利用德班平台機制,顯示國際氣候變遷談判技巧日益成熟,顯示未來全球談判應會更為順利

《巴黎協定》是國際氣候變遷談判模式的一大進展,吸取哥本哈根失敗經驗,以及過去幾年在德班平台機制上的談判,大體上各國已經體認到由上而下的做法行不通。

這幾年中國大陸和印度等國的排碳量大幅增加,各國也都體認到減碳不可能僅是已開發國家的責任,再加上聯合國巴黎氣候會議設計,是由各國領袖先行參加並提出承諾說明再進行談判的做法,都顯示談判技巧已十分成熟,也被視為是法國外交事務上的一大勝利。

7.更全面的參與機制,利於全球的減碳參與

國際社會在2007年就開始倡議要有「城市與次國家體系」的角色,《巴黎協定》明確的在決議文本的第118~122、第134~137點,提供「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non-party  stakeholder)的參與,也讓城市有機會以更實質的方式參與全球減量行動。當然,台灣也可以利用這個機制做更多的參與。

 

三、COP21《巴黎協定》的發展與效應

()聯合國氣候談判未來發展趨勢

了解COP21的主要成果之後,我們也要去研判聯合國氣候談判未來發展,首先要先理解巴黎會議主要的爭執點與歧見,進而作為判斷後續可能發展的基礎資訊。

1.巴黎會議主要歧見

在此次氣候談判之中,開發中國家和已開發國家兩大陣營,在責任區別、資金來源、減碳力度和減碳驗證機制等三大關鍵課題卻一存在著直歧見。

(1)責任區別存有歧見

開發中國家一致表示,已開發國家對氣候變化負有主要責任、歷史責任,且具備更多能力加以應對。一些已開發國家則認為,隨著一些開發中國家的發展,這種二分法的方法已不適用。

(2)資金問題的分歧並完全消除

開發中國家一再敦促已開發國家履行2020年每年為發展中國家提供1,000億美元資金之承諾,並應在2020年後應擴大資金支持;已開發國家基本都表達提供資金意願。雙方分歧點主要在誰來出資、何時拿出資金、如何統計以及資金的成分。

(3)減碳力度與設定目標的不一致

目前各國所提的減量目標就算落實,但即使達成各國「國家自主貢獻」所提出的減碳目標,未來全球升溫仍將會在2.7~3.7C(參見圖1),並且在會議期間,小島國家亦明確表示應將溫升目標改為1.5C,不同集團之間的目標設定也存有歧見。

1  2030 減量缺口

資料來源:轉引自,溫桓正,一場舉世矚目的氣候峰會─COP21觀察與心得分享,台電月刊637期。

(4)透明度機制的存有巨大差異

美國堅持建構「可量測、可申報與可驗證框架」( measurable, reportable and verifiable,簡稱MRV),但因中國反對;最終版本是「透明化的能力建構倡議」(capacity building initiative for transparency),這是一個重要的機制,沒有那麼強勢,但對中美雙方都做了妥協。

(5)「損失與損害」(loss and damage)的爭議

「損失與損害」雖納入文本,但華沙會議當時提出這個議題本身已經是很大的進展,致後續難再有進步的空間。另一方面,美國堅持的「無涉責任與賠償(liability and compensation)」正式納入文本(第52點決議),也看出美國隊此項議題著力甚深。

2.《巴黎協定》落實可能面臨之挑戰

根據前述對於分歧點整理,研判各國在NDC所提出的減碳目標後續應該可以得到大部分的落實與推動,但有兩個部分要落實比較有挑戰,即:

(1)資金規模與到位時程能否達成

《巴黎協定》是COP會議首次將每年1,000億美元納入正式文本,年限則從2020年延後到2025年。但對於資金援助的量化目標、來源分配和時間表都沒有具體規定,後續要落實恐怕不是那麼容易。

(2)透明度機制的執行恐有落差

透明度機制是《巴黎協定》極為重要的成就與減碳推動工具,但各國對透明度內涵的認知仍有極大差異,未來要落實透明度機制,必然要經過諸多的磨合與修正。

3.未來聯合國氣候會議討論重心分析

後續聯合國氣候會議的討論中心,必然會圍繞在巴黎會議未來有效消除的分歧點之上,研判將會有三個主軸:

(1)資金來源的分配與時間表

如前所述,對於資金援助的量化目標、來源分配和時間表都沒有具體規定,在2025年以前到底誰來出資、何時拿出資金、如何統計以及資金的成分等議題必然是後續討論的關鍵課題。

(2)透明度機制的執行細節與基準

達成各國一致性的透明度機制也會視後續討論的重點,甚至各國所通報的資訊,是否必須符合MRV機制,都會是關鍵議題。

(3)不足之減碳力度如何分配

由於各國提交所的NDC,仍不足以達成所設定的升溫2C目標,減碳數量尚不足150億頓,應該如何分配,勢必會視後續會議談判的重點。

《巴黎協定》的執行或有其需要克服之處,然整體而言未來的減碳強度只會愈來愈強,所以對全球和台灣的衝擊也會逐漸呈現。

()對未來全球因應氣候變遷及減碳影響之評析

分析起來,後續全球的經濟運作與科技發展,可能將會有朝以下幾個方向進行。

1.碳經濟成為經濟運作核心

《巴黎協定》通過之際,國際上都認為綠色經濟將會大幅發展,此一評論完全無誤,但是更為精準的說,應該是碳經濟將會成為未來經濟運作的核心因素。也就是說,排碳將是一種資源的投入,經濟活動中使用愈多碳,就必須付出更多的成本。預期將會比現在以下幾個面向:

(1)碳揭露成為常態

未來產品的標示碳揭露將會成為常態,成為產品標示的一環。在這樣的發展之下,已開發國家如美國所持續堅持的「MRV」,或將因此得到實現,也將創造周邊產業的興起。

(2)碳稅必然出現

當碳揭露成為常態之後,下個階段將會出現碳稅的機制,而碳稅的形式可能會包括貨物稅、環境稅、關稅等多種樣貌。這個將使國家間的貿易條件發生變化,產業分工與國際貿易型態也會因此受到影響。

(3)碳交易制度成形

再來就是碳交易機制逐漸成形,透過碳交易的形式讓碳的使用更具效率。中國大陸在此項議題上野心勃勃,可能會成為亞洲碳交易的主要市場與交易中心。

2.能源結構必然轉變

當碳經濟開始運作之後,碳的排放成為一種成本投入的形式,此時將會對能源的相對價格形成重大影響,煤炭、石油等能源成本將會變高。短期會被屏除的能源必然是煤炭,長期之下,天然氣也可能減少使用,但是除非在技術有根本性的突破,化石能源應該還不至於被淘汰。

換言之,短期內再生能源會呈現大幅成長;天然氣則會持續成長;煤炭會顯著下降;石油角色則會逐漸弱化。至於核能,將會是更多國家用來抵抗暖化的重要手段。

3.再生能源技術日益成熟與核能技術再進化

在必須使用低碳甚至是無碳能源的現實壓力之下,安全無碳的再生能源是絕大多數國家共同的選擇,因此未來再生能源技術必然可以得到更進一步的發展,而使技術日益成熟,但預估在中短期內,再生能源供應的數量和穩定性,都還不足以支撐全球的能源需求與負載變化。

因此,雖然有部分國家選擇以非核作為能源政策,但無可避免的核能仍會是大部分國家選擇的解決方案,將核能技術再進化,例如低核廢技術與核融合技術,未來都可能是核能技術的進化版本。

 

四、《巴黎協定》對台灣經濟的影響與挑戰

減碳或是碳經濟全球的生活型態與經濟活動的主要因子之下,台灣經濟自然也會因此受到重大影響。由於《巴黎協定》是以各國提出自主貢獻為基礎加以規範,要分析對台灣的影響,就要先觀察台灣所提出的減碳路徑與自主貢獻。

()台灣減碳承諾與路徑

1.台灣減碳目標遠大

台灣的減碳路徑規劃主要會有兩部分組成,即:

(1)台灣自提的INDC

2030年溫室氣體排放量為現況發展趨勢(BAU)減量50%;也相當於比2005年排放水準再減20%

(2)溫室氣體減量及管理法的規定:

我國必須在2050 年減排至2005年的50%以下。

行政院模擬推估2030BAU溫室氣體排放量約 428百萬噸,2005年排放量是269百萬噸,所以2030年排放量是214百萬噸,相當是2005年減少20%2050年是135百萬噸。整合這兩個部分,可以將台灣的減量路徑繪製成以下的路線圖。

2  20152050台灣減碳路徑

資料來源:本研究繪製。

2.與國際比較台灣減碳壓力巨大

如果和國際先進國家與我國主要對手相比較,台灣減碳目標相對較高,未來也勢必會面臨更大的減碳壓力。彙整美、中、日、韓等國之INDC如下:

美國:在2025年前,較2005年削減26-28%(等同相較於1990年水準減排14-17%),在2020年相較於2005年水準減排17%(等同相較於1990年水準減排4%)。

3美國INDC的減碳路徑

資料來源:United States of AmericaU.S. Cover Note, INDC and Accompanying Information2015-03-31

中國:碳排放在2030年達到峰值,單位國內生產總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05年下降60%-65%

日本:2030年比2013年減碳26%(相當於比2005年會計年度減碳25.4%)。

韓國:2030年要比BAU 37%

 

()《巴黎協定》對台灣經濟之影響

《巴黎協定》生效之後,各國及要依循提報之NDC開始執行減碳措施,對台灣而言也是一樣要受到規範。勢必對台灣經濟產生重大影響。歸納起來,至少有以下數點影響:

1.能源安全朝向脆弱化

為執行《巴黎協定》,台灣要達成減量目標,在再生能源短期難有突破之下,唯有大量採用天然氣。根據台電及中油的規劃,2025年台灣對LNG的需求將達到1,979萬噸。目前LNG接收能量將無法負荷,既使第三接受站建設完成,2025年接收能量為2,050萬噸[2]。然在第三接收站建設期間,有數年接收能力將低於需求量,在LNG的調度上會受到極大的壓力(參見表1),同時,大量使用天然氣發電,也必然推高電價,使得原來已十分脆弱的能源安全,將面臨更加嚴厲的考驗。

1 台灣LNG需求量與供應能力推估

單位:萬噸

 

註:非電力用戶包括工業用戶、家庭、汽電共生及自用。
資料來源:整合自台灣經濟研究院,104年度「天然氣事業產業發展與經營業務查核」, 20161月及林聖忠,國際天然氣市場發展沿革及業務展望,2016.03

2.非核家園讓減碳成本偏高,貿易競爭條件惡化

非核家園是台灣發展願景,也是全國民眾共同目標。依照既定2025達成非核家園之下,將會因為碳排放無法達成INDC目標,勢必要額外付出減碳成本,而使經濟整體的貿易條件進一步惡化。

根據經濟部對未來電力供需的規劃,推估20252030的電力需求分別為3,0623,226億度。我們可以做以下的假設條件進行模擬,去檢視可能發生的狀態。

  • 核電依照既定時程除役;
  • 2030年再生能源裝置達成極大化目標17,250MW,發電量405億度;
  • 天然氣發電量在可以操作空間下達到最大;
  • 不足之發電量由燃煤發電。

經由前述的假設條件模擬,大致上可以得到以下的結果,亦即2030年發電占比為再生能源13%、天然氣46%,燃煤38%、核能0%(參見圖4)。此時,國內LNG總用量約為2,300~2,400萬噸,比三個接收站規劃接收能力2,250萬噸略高,勉強可以調度應付。

然而,在這樣的發電結構與發電量之下,除非發電技術有革命性的進步,否則光發電部門所排放的CO2即高達167百萬噸,達到全國排放量214百萬噸的78%,很可能使台灣無法達到INDC的目標。此時,可能必須採行和韓國一樣的模式,亦即採購碳權,來滿足減碳目標,使整體經濟體的營運成本提高。也就是說,台灣電力價格及減碳成本將高於主要競爭國,使台灣的貿易條件惡化,產業將面臨很大的競爭壓力。

單位:億度

4 核電如期除役發電結構模擬

資料來源:本研究。

3.美國主導減碳議題,綠色貿易障礙可能升高

過去減碳議題沒有能夠形成共識,主要是美中兩個大國從中作梗,但現在美國因為頁岩氣革命後能源價格大幅下降,製造業回流,不但能源獨立有望,而且經濟成長一枝獨秀,更使得美國有大量發展再生能源的條件。

因此,美國因為技術進步與成本相對低廉之下,在減碳議題上可說是處於優勢,這個時候過去我們所擔心綠色貿易障礙,或是碳關稅就很可能成形,這對貿易十分依賴的台灣而言,將是另一個嚴肅的挑戰。

()《巴黎協定》帶給台灣經濟之的機運

由前述分析,可知道《巴黎協定》可能對於台灣經濟產生極大的影響與挑戰,然而我們也可以從中發現,《巴黎協定》也同時為台灣帶來一些發展的機會。

1.國際事務的擴大參與

《巴黎協定》中有許多地方對「城市與次國家體系」的角色多有著墨,也讓城市有機會以更實質的方式參與全球減量行動。而除了城市之外,第118~122、第134~137點決議之處,均提供「非締約方利害關係方」(non-party  stakeholder)的參與。

台灣將因此能獲得實際參與的機會,未來可以透過這個機制來登錄減量行動和成果。也讓部分認為台灣是非締約方,所以毋須承擔減碳責任的看法不復存在,這樣對於台灣參與國際事務更是一個十分正面的發展。

2.降低經濟環境的不確定風險

在減碳議題上,台灣內部意見一向分歧,對於減碳的目標、措施與時間表,完全沒有任何共識。以至於不論是國內的能源企業與國際的工商業全都無法確認未來在台灣的投資行為,致使各項投資計畫的延宕,造成台灣經濟呈現一攤死水的模樣,沒有大型發展與投資計畫,人人追求小確幸。

但是,未來參與《巴黎協定》的相關機制之後,將有助於內部意見的整合,或可使台灣的發展模式與路徑形成一致的看法,降低經濟環境的不確定風險,反而更有利於整體發展。

3.產業轉型獲得契機、標竿企業擴大市場

因為國際參與擴大與經濟環境風險降低之後,再加上自身減碳的需要,必然使台灣產業轉型的機會大幅提升。同時,也會在台灣創造一些新的市場機會,尤其是節能的產業領域。

另一方面,台灣擁有甚多減碳或節能領域的標竿企業,從高科技的台積電、友達、台達電,甚至到傳統產業的中鋼、永豐餘、台泥。實際上都可以因為未來碳經濟市場發展,而有更高的市場競爭力,從而可能擴大市場份額,讓台灣的經濟產生質變的發展。

 

五、結語

《巴黎協定》通過是近年來國際上最重要的事件,也是人類對抗氣候變遷關鍵的里程碑,將會對全球下幾個世代的經濟活動產生深遠的影響。對台灣而言,身為地球村的一員,積極參與國際減碳,善盡減碳責任可說是必要的作為。隨著《巴黎協定》的生效執行,台灣經濟當然免不了受到衝擊與影響,貿易條件也可能朝向惡化。

但是,所謂危機即轉機,《巴黎協定》也會為台灣帶來一些正面發展的契機,尤其台灣參與《巴黎協定》有助於內部意見的趨於一致,讓台灣各界對經濟發展路線能有共識,從而降低了經濟發展的風險,反而可以為台灣的經濟發展提供新的出口與成長機會。因此,對於《巴黎協定》我們要做的不是遲疑與抗拒,應該做的是因應與轉型,讓《巴黎協定》成為台灣經濟發展的助力與驅動力。

 

參考文獻

1.台灣經濟研究院,104年度「天然氣事業產業發展與經營業務查核」,經濟部能源局委託計畫,20161月。

2.行政院環保署,我國溫室氣體減量承諾:國家自定預期貢獻(INDC)草案,20159月。

3.吳明竑,溫室氣體減量趨勢下,我國未來電源開發選項,台灣電力公司-核能火力發電工程處,能源簡析,201512月。

4.林聖忠,國際天然氣市場發展沿革及業務展望,2016.03

5.陳中舜等, COP21 對我國的影響與可能的因應,核研所-能源經濟及策略研究中心,能源簡析,201512月。

6.陳瑞惠,巴黎會議重要談判結果與可能影響,經濟部節能減碳推動辦公室,20161月。

7.溫桓正,一場舉世矚目的氣候峰會─COP21觀察與心得分享,台電月刊637期,2016 1月。

8.溫麗琪,如何因應COP21對企業的影響?,全球台商e焦點電子報第 275 期,201512月。

9.經濟部能源局,我國燃料燃燒二氧化碳排放統計,20157月。

10.联合国,《公约》缔约方会议第二十一届会议报告,20161月。http://unfccc.int/resource/docs/2015/cop21/chi/10a01c.pdf

11.United States of AmericaU.S. Cover Note, INDC and Accompanying Information2015-03-31

 


[1]國家自主貢獻(NDC)係由各國於會議前所通報之國家預期自主貢獻(INDC)轉換而成。


[2] 2026年第三接收站第二期全部商轉,可增加100萬噸接收能力,全台灣接收能力可達2,150萬噸;2030年永安接收站擴展至1,100萬噸/年,全台灣接收能力可達2,250萬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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