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我國吸引外商投資再生能源的應有態度
趙文衡

2017/05/26

我國目前正推動能源轉型,積極發展再生能源,進行電廠、基礎設施與製造設備的建設。外資的資本與技術投入為我國在能源轉型過程中不可或缺的一環。過去幾年,我國在能源產業所吸引的外商投資數量極少,表現遠不如一般產業。在新政府上台後,積極推動再生能源,完成電業法修法,訂立再生能源目標— 2025年整體再生能源裝置容量達27.4GW(合274億瓦);其中太陽光電20GW,風力4.2GW(包括離岸風力3GW)。這些措施與目標吸引外商的興趣,積極尋求投資台灣,並以離岸風力領域最受矚目。目前共有來自美國、丹麥、德國、法國等國家的13家國際級企業宣布欲投資台灣離岸風場設置,總裝置容量達10.2GW,不但是原本目標三倍以上,投資總金額上看2兆元台幣。若此波外商對台灣再生能源的預期投資都能實現,將是我國史上最大的外商直接投資熱潮。
面對此一投資潮,我國應採取甚麼立場與態度?基本上有兩種不同觀點。一種認為,以產業發展角度,我國成長中的再生能源市場理應優先提供給國內廠商,引進外資不但分食市場,同時也會阻斷國內廠商的生機;另一派意見則主張外資進入本國市場將有利於市場競爭,不應加以限制。在太陽光電領域,我國廠商具有充分能力可以建構太陽能電廠,也具備生產設備的實力,由我國廠商負責建置應無問題。然而,我國為世貿組織(WTO)會員國,需在公平的基礎上開放其他會員國廠商進入,故在此領域,對於外商應本於WTO規範而一視同仁,但也無須特別引進或提供額外獎勵。

在離岸風電領域,我國則不具備完整的相關技術與設備生產能力,廠商的離岸風力技術尚無法完全自主,仍需引進外資作為提升我國技術層級的途徑。離岸風力為我國重要的再生能源,開發潛力龐大,建立本土離岸風力產業相當重要。政府的離岸風力政策即是鼓勵國內業者培植離岸風電供應鏈。故在引進離岸風力外資上,可採較為積極態度,目標是藉由我國廠商與外資進行技術合作,使我國廠商亦具備開發能力。
為達此目的,政府可以鼓勵外資與我國廠商合作開發或共同成立離岸風力的合資公司,並提供外資進行技術移轉的誘因。例如,外商若能與國內廠商合資設立新公司即給予租稅減免。目前政府正規劃在業者提開發計畫時,將「對國內在地產業助益」納入評估條件。但值得注意的是,加速離岸風力建設亦為我國能源轉型的重要步驟,不可為發展國內供應鏈而阻礙外資進入設置風場。故而,所謂「對國內在地產業助益」的條件,不應成為外資進入的限制因素,反而可以用較正面的獎勵方式,對符合條件的廠商提供更多優惠。總之,為了離岸風力產業發展與加速風場建置,對於外資進入都須提供足夠的誘因(主要為躉購費率),但可對與國內廠商合資或提供技術合作的外商給予額外優惠。
根據能源局公布的離岸風力申請,迄今共有20件申請案,其中絕大多數案例都有外資的投入。我國廠商上緯所組的「海洋風力發電公司」與丹麥丹能源、澳洲麥格理、德國西門子建立策略聯盟;另一個案例為永傳能源所組的「福海風力發電公司」與丹麥哥本哈根基礎建設基金策略聯盟,台船則獲得離岸風場運轉維護權。此類投資可以提升我國業者能力,值得政府特別獎勵。不過,這些案例皆為設置風場的投資,尚未有風機設備製造的投資,我國亦應強化引進國外風機製造的投資,並促成與我國廠商策略聯盟。
在太陽光電上,目前宣布投資台灣的廠商中,以法國夏爾特拉(Ciel & Terre)太陽能科技公司與我國辰亞能源公司合作建構水面漂浮太陽能系統屬於先進太陽能電廠合作案,政府可給予特別獎勵。與離岸風力一樣,太陽光電領域的外來投資仍多為電廠投資,政府可進一步引進先進太陽能設備製造商與我國廠商合作。

 

本院:104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
電話:總機 +886 (2) 2586-5000,傳真 +886 (2) 2586-8855 聯絡我們

南台灣專案辦公室:807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43樓1-2
電話:(07)262-0898,傳真:(07)398-3703

© 2015 台灣經濟研究院 版權所有. 隱私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