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TikTok禁令引發憲法挑戰 國安與言論自由角力(風傳媒)
王偉鴻

2024/12/21
轉載自《風傳媒專欄》

美國最高法院12月18日表示將審理TikTok禁令,對該禁令是否違憲進行聽證,引發各界的廣泛關注,美國最高法院此舉「很不尋常」,值得深入探討。

這起案件看似是針對一個外國背景的數位平台,但實際上,它牽涉言論自由、國家安全與政府權力邊界的本質問題,更是一次對美國憲法核心價值的重大考驗。TikTok作為一個數位平台,其角色不僅限於娛樂,還提供用戶自由表達意見的空間,成為社會溝通的重要渠道。禁止TikTok,等同於關閉一個影響力巨大的公共論壇,這樣的決定是否符合美國憲法的精神,無疑是這次法律爭議的核心所在。

TikTok在美國的數據顯示,其擁有約1.02億用戶,預計2024年將增至1.08億用戶,且成年用戶每日平均使用時間達53分鐘,表明該平台已成為美國民眾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同時,TikTok在2023年的美國收入達160億美元,不僅對數位經濟作出重大貢獻,還為數千名員工和依賴TikTok進行營銷的企業提供穩定的經濟基礎。這些數據顯示,TikTok不僅是一個用戶互動的社交平台,更是一個帶動經濟成長和促進創新的重要引擎。在這樣的背景下,禁令可能導致的經濟損失和公眾信任危機將加劇該法案的合憲性爭議。

我們需要理解TikTok禁令的背景及其爭議所在。TikTok在美國擁有超過一億用戶,且每日使用時間驚人,成為美國民眾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它不僅是年輕人用來分享創意的平台,更是企業進行行銷、藝術家展現才華的重要工具。TikTok的商業價值與文化意義已經超越一個普通的應用程式,成為數位經濟的重要一環。然而,由於TikTok的母公司字節跳動是中國企業,國會和行政部門聲稱其對國家安全構成威脅,於是提出全面禁令。然而,這一行為直接衝擊到TikTok的營運權及數百萬用戶的言論自由,也讓禁令面臨嚴格的憲法審查。

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明確保障言論自由,而這樣的保護不僅限於傳統媒體,數位平台同樣享有憲法賦予的權利。《United States v. O’Brien (1968)》案中所建立的「嚴格審查標準」要求,限制言論的法律必須有迫切的公共利益為基礎,並採用最少侵害的方式實現目標。然而,針對TikTok的禁令多數是基於推測性的國家安全風險,而非確切的實證支持。例如,政府未能提供具體證據證明字節跳動濫用用戶數據威脅美國安全,而只是基於其中國企業的身份作出假設。這樣的推測性論點,顯然無法滿足嚴格審查要求的證據標準。

該禁令是否符合“必要且狹隘”原則是憲法審查的另一核心問題。根據《O’Brien Test》的標準,政府在限制非語言性表達行為時,必須證明該措施是推進重要政府利益的必要手段,且限制對言論的影響應是最小化的。全面禁止TikTok在美國的營運,是否真的是唯一可以解決國家安全擔憂的手段?更溫和的選項,例如推行數據本地化、設立第三方數據監管機構,或者要求透明化數據使用政策等,是否能達到相同的效果?根據法律邏輯,政府若選擇對言論進行限制,必須證明沒有其他替代方案能有效解決問題。而在TikTok禁令的案例中,全面禁止的措施過於廣泛,對用戶的言論自由和平台的商業運營權造成不成比例的干預,難以通過憲法的狹隘性測試。

更重要的是,TikTok禁令還涉及歧視性執法的憲法爭議。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要求,法律的執行必須公平,不得針對特定群體或背景進行差別待遇。《Yick Wo v. Hopkins (1886)》案中,法院曾明確指出,執法過程中的不平等待遇違反平等保護原則。在TikTok的案例中,禁令明顯針對其中國背景的母公司,而非基於平台的實際行為風險作出裁決,這樣的選擇性執法難免讓人懷疑其合法性。此外,禁令的制定過程中,政府未能提供足夠的正當程序保障,例如未充分與受影響的相關方進行溝通,也未考慮更廣泛的意見,進一步暴露出其憲法瑕疵。

從美國最高法院相關案例來看,最高法院對國家安全相關言論限制的態度非常謹慎。《Haig v. Agee (1981)》案中,法院雖然允許政府限制直接威脅國家安全的言論,但要求提供具體證據,而非基於假設。同樣地,《Holder v. Humanitarian Law Project (2010)》案表明,即使政府限制非暴力性的表達行為,也需證明其與國家安全的直接關聯性,且措施必須針對具體威脅。相比之下,TikTok禁令的主要理由是其潛在的風險,而非已發生的實際威脅,這與上述案例的標準明顯不符。

綜上所述,TikTok禁令在多個憲法層面都面臨挑戰。其一,禁令對數位平台和用戶表達自由的干預過於嚴重,難以通過第一修正案的審查。其二,禁令在解決國家安全問題時缺乏證據支持,且未考慮更溫和的替代方案,無法滿足狹隘性要求。其三,禁令在執行過程中的選擇性與歧視性,違反憲法的平等保護與正當程序原則。如果最高法院最終裁定禁令違憲,這將成為數位平台言論自由的重要勝利,也會對政府未來以國家安全為由限制言論的行為形成強有力的約束。反之,若禁令被判合憲,這將對美國憲法與數位經濟的法律界限帶來深遠影響。

這場憲法大戲,已不僅僅關乎TikTok的命運,更是數位時代下言論自由與國家安全如何共存的縮影。無論結果如何,美國最高法院的裁決將成為未來法律爭議的重要參考,也勢必為全球數位治理提供寶貴啟示。

*作者為台灣經濟研究院副研究員王偉鴻

本院:104 台北市中山區德惠街16-8號
電話:總機 +886 (2) 2586-5000,傳真 +886 (2) 2586-8855 聯絡我們

南台灣專案辦公室:807 高雄市三民區民族一路80號43樓1-2
電話:(07)262-0898,傳真:(07)398-3703

© 2015 台灣經濟研究院 版權所有. 隱私權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