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電業法改革與再生能源補貼合理性
卓金和

2016/11/01

今年10月17日蔡英文總統在執政決策協調會議中,正式表達對於電業法採兩階段修法的支持,而行政院在稍早前也通過電業法修正草案,將送至立法院審議,並期望於本會期完成修法。蔡總統強調本次電業法修法主要目的是展現非核家園及加速綠能發展為主。雖然,本次修法規劃已獲得台電工會與公司支持,但仍有一些質疑聲浪,包括電業自由化不夠徹底、民眾選擇有限等,後續攻防也將由行政院延燒至立法院。
根據最新修訂的電業法草案,將進行兩階段修法。第一階段主要目標包括全面用戶選擇權開放,用戶可自由選擇售電業;營造綠能發展環境,建立再生能源發電業代輸直供給用戶;進行台電公司分割,完成廠網分離。並視再生能源發展及代輸直供運作機制完善與否,再啟動下階段修法,達到一般電業代輸直供,朝向全面自由化邁進。
政府聲稱優先開放再生能源直供與代輸,為因應未來全球溫室氣體排放限制,產品出口至歐美市場可能須符合排碳標準,故企業有強烈誘因購買價格貴但乾淨的再生能源。透過此機制,昂貴的再生能源由大用戶購買後,可降低公用售電業負擔再生能源的比例,以維持基本民生用電不漲價。另外,為了促進再生能源業者進行代輸直供行為,將會補貼售價與躉售之間的差價。如果再生能源售價低於躉購,中間差價將由政府補貼,當其售價高於躉購費用時,政府則不進行補貼。相對而言,政府及一般用戶補貼再生能源的壓力將會減少。
然而,目前修正的電業法草案與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可能產生勾稽疑慮。首先,目前再生能源條例規定由台電公司執行再生能源躉購業務,未來台電進行組織轉型,將由誰負責執行?再者,目前再生能源的躉購費用支出,由台電公司附加於電費中回收。未來再生能源代輸直供給用戶,售電與躉購中間價差可獲得補償,但補償費用卻由台電公司在附加電費中收取,可能產生再生能源用戶有搭便車等不公平現象。
因此,建議未來電業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審議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必須進行調整與因應。首先,針對再生能源躉購的角色,未來建議仍由公用售電業來負責。此外,針對再生能源業者躉購費率的差價,雖然由公用售電業在電價附加費中反映,但該再生能源用戶仍必須按照補貼的比例繳交給公用售電業,以避免產生公用售電業的用戶,補貼再生能源用戶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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