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觀點

德國循環經濟發展軌跡看台灣發展循環經濟方向
郎若帆

2017/04/28

德國是全球再生資源利用率最高的國家,其循環經濟起源於垃圾處理,而後逐漸向生產和消費領域擴展,因此有人稱德國的循環經濟為「垃圾經濟」。
德國早在1986年就頒布實施《廢棄物限制及廢棄物處理法》,隨後陸續制定包括《包裝廢棄物處理法》、《限制廢車條例》和《循環經濟和廢棄物管理法》等法規,推動循環經濟發展,有效地保護原材料資源,將消費和生產改造成為統一的循環利用迴路系統,而其發展循環經濟的核心項目為垃圾處理和再生利用,主要理念則由最初的「處理廢棄物」提升至「避免廢棄物產生」,徹底改造垃圾處理體系並建立產品責任制度。
德國政府規定玻璃、塑膠、紙箱等包裝物回收利用率必須達到72%以上。包裝垃圾已由過去每年1300萬噸下降到目前的500萬噸左右,冶金行業95%的礦渣、70%以上的粉塵和礦泥得到重新利用。目前,其循環經濟領域從業人數達25萬,總產值達500億歐元以上;居民生活垃圾和企業生產垃圾的利用率分別達57%和58%,部分垃圾回收率更高,舊電池為82%,舊紙張約80%,廢鐵回收為93%。
一直以來,德國除擴大廢棄物清理涵蓋範圍外,以整併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回收再利用制度合一的模式,建立循環經濟法制體系,藉以規範「源頭」廢棄物減量、「末端」資源回收再生,讓廢棄物轉化為資源,達到永續性環境保護的目標。
推動循環經濟的主要困難點在於促使企業間建立合作關係,尤其是透過單一企業將影響力擴散至企業群體、工業區,乃至於各行各業。而不同產業間實施循環經濟的難度也各有不同,如廢舊金屬的回收利用較為簡單,而從工業污泥中提取金屬進行化學分解則相對困難。此間政府制定相應的產業政策及執行政策的能力則扮演推動循環經濟之重要角色。
放眼德國發展循環經濟之軌跡,可知其通常善用獎勵政策、稅收減免、收費政策、綠色採購及鼓勵公眾參與等政策工具。在推動循環經濟過程中,德國政府採取的主要措施包括:(1)建立完善的法規體系;(2)推行包裝材料雙重回收體系(DSD)和綠點(Grüne Punkt)計畫;(3)實施生態稅收和押金返還政策;(4)建立廢棄物收費和企業化的經營機制;(5)由企業至區域建立試驗示範物流管理模式。
相對地檢視台灣廢棄物清理、資源回收處置政策採取模式,相較先進國家推動循環經濟源頭減量管制、末端回收再生模式顯得相對落後。雖然,政府早在1974年7月即公布《廢棄物清理法》,爾後復於2002 年7月公布《資源回收再利用法》,但兩部法規間除區分標準不明、條文冗贅不清外,在缺乏法律競合與權責重疊問題下存在許多矛盾。主要是因為長期以來台灣推動循環經濟的理念,並非由杜絕源頭廢棄物產生切入,而是採取從末端資源回收轉化著手,而在「先污染」、「後治理」政策下難以有效緩和經濟發展與環境保護間的相互衝突,亦即從廢棄物預防規劃、源頭減量管制至資源回收再生及最終處置是不可分割的持續過程,現行的二元法制體系無法解決廢棄物環境污染和資源浪費問題,尤其對源頭廢棄物的管制著墨不深、管末資源再生處置規範有限,此種「被動」消極處理廢棄物污染、資源浪費的法制模式,顯示國內因產品生產與消費流程的分離而陷入無法釐清廢棄物清理及資源再生的窘境,最後只是淪為政策宣示聊備一格的效果。
循環經濟是蔡政府推動的5+2產業政策之一,日前宣示除規劃大林蒲為循環經濟專區外,也將尋找合適的工業區建立示範點,作為循環經濟園區進一步的場域試煉,後續並擴散至全國跨產業應用,提升環境、經濟及社會效益。但實際上,大林蒲遷村猶遙遙無期,而鄰近之臨海工業區廠區內,包括以中油大林煉油廠為中心之中石化、李長榮、志氯等化工廠,以中鋼為中心之中聯資源、中鋁、中機、盛餘鋼鐵等,經過歷年發展已結合成部分能資源整合之循環產業鏈,但仍有更進一步推動鏈結整合的空間;台積電一滴水用3.5次及廢液硫酸銨提煉化學級硫酸亦是企業自行發展循環經濟的最佳案例。至於台塑麥寮園區受限於原製程設計之完整性、既有技術之水準及操作特性等,十餘年來依照原物料、水資源、能源及廢棄物循環整合概念加以調整,初期僅能由單一工廠著手之後再進行跨廠及跨公司整合。以上單一企業、企業集團內推動循環經濟尚且需要多年努力,要在既有工業區內推動跨公司能資源整合,更需要強力政策工具。
由於台灣正面臨產業轉型的關鍵時刻,未來在推動循環經濟策略上,除需將現行兩部法規整併為《循環經濟法》,以作為廢棄物清理與資源回收再生制度合一之執行依據外,同時借鏡先進國家發展循環經濟經驗,政府更應建立跨部會整合溝通平台,引進企業分享與公眾參與機制,方能縮短我國邁向循環經濟之路的距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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