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關注

產業創新條例新俢法不宜為中小企業設限
許碧書

2019/02/12

  產業創新條例依法將於20191231日落日,近期政府相關單位正研擬《產業創新條例》修正案,希望落日時間可由2019年底再往後延長10年至2029年底。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將新增投資5G及智慧機械〈Smart Machinery〉的優惠,還綁上加薪和增聘員工兩個條件,希望達到產業成長、民眾有感的目的。該修正案將由經濟部與財政部就相關議題進行協調,希望能趕在明年上半年完成相關立法工作。
 

    為了推動產業發展與提升競爭優勢,因應不同經濟時空背景產業需求,近60年政府先後制定了1960年代的《獎勵投資條例》、1991年的《促進產業升級條例》及2010年的《產業創新條例》等法規。而產創條例存續期間,也朝向創新、人才、用地、投資、產學合作等面向檢討,譬如:2015考量新創事業於研發新產品初期尚未量產獲利而將研發租稅獎勵時限拉長;為促進創新研發成果之流通及應用,增訂智慧財產權作價入股延緩課稅規定且不限產業及規模;為增加員工對企業的向心,新增股權獎酬留才可享緩課規定。2017年則為促進產業投資,將《有限合夥法》成立的創投業,採穿透式課稅,免徵營所稅[1],期與國際接軌,其次是天使投資人投資高風險新創事業可每年減免額上限300萬元[2];創作人在學研機關的研究結果,依《科學技術基本法》獲配股票可緩課稅;建立無形資產管理評價資料庫,推動融資配套機關;鼓勵政府或企業優先採購軟體、創新或綠色產品與服務暨產品;增訂產業園區閒置用地強制收買規定等。2018年再鬆綁員工獎酬股票買賣規定,達到留才、攬才之目的。
 

   依據立法院預算中心報告,以2015年度營所稅來看,主要優惠在促進產業升級條例[3]及產業創新條例的規定,其中符合獎勵的免稅額及投資抵減稅額分別為2,151.5 億元及105.2億元,而營收達5億元以上的業者占99.3%97.8%。再依產創條例第10條雖未限制適用企業的規模大小與產業別,但因中小企業資源缺乏,研發創新投入不足,限縮申請研發投資抵減,2015年度抵減營所稅或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稅額僅達2億餘元,因此報告中指出2017年底中小企業數143.8萬家占全部企業的97.7%,而享受租稅優惠卻未達3%,顯示租稅優惠多集中在大型企業。
 

   產創條例未來可能修法的方向除了展延10年外,也將新增智慧機械及5G相關應用的投資抵減優惠,財政部則提出將「為員工加薪」、「增聘員工」納入審議條件,以達到產業成長和民眾有感目的。台灣產業要數位化轉型,加速5G環璄的建置,給予5G相關軟硬體應用投資優惠,不僅有利智慧城市〈Smart City〉發展進而提升生活品質,台灣產業也可在5G技術下,隨著展示體驗及場域的完善,加快發展創新應用的新產品及服務;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方案主要希望藉此儘快協助中小企業建立智慧製造能量[4],進而增進中小企業生產力與產品品質,提升競爭力。
 

    我們樂見政府也開始跟各國搶時間,尤其5G技術發展及場域的建置攸關亞洲矽谷計畫〈ASVDA〉之推動;中小企業智慧機械的投入則可擴大五加二產業創新計畫的智慧機械產業應用層面,讓產創條例與五加二產業創新政策成為相輔相成的政策工具。但政府也應有朝重新立法的準備,因為在數位經濟〈Digital Economy之下,不僅產品生命週期縮短,隨著創新、新商業模式等更迭速度的加快,法規不再像獎投條例、促產條例等,可以適用10年~20年,翻修舊法不如重新通盤思考未來產業發展方向而重新立法,讓大部分的租稅優惠能從製造業享用,得以擴散至具創新的服務業。
 

   具體建議是,在智慧機械投資抵減方案,除了智慧機械的設定範圍及減免條件等要朝有效落實在中小企業身上外,建議政府不宜加入「為員工加薪」、「增聘員工」等限制條件。因為從前述可知中小企業原本就很難達到申請產創條例租稅優惠資格,再以中小企業發展條例中「員工加薪」的實施成效來看,2016年加薪總額約2,463.6萬元,加成減除費用僅達1,040萬元,每年申請案在百件左右,占中小企業總家數不及0.01%,增僱勞工1,000~2,000人。而智慧機械原本屬於較高端的產品,投入資金成本比一般機械設備為高,投資抵減可減輕中小企業資金壓力,若要求有幫員工加薪的業者才得以申請,中小企業在憂心加薪與投資兩頭燒之下,恐怕限縮原本的立意,未能達成中小企業智製造能量全面提升之效,宜審慎考量。

 

[1]前者包括年終盈餘所得分配投資人時,分證券和非證券所得兩類課稅,前者免稅、後者併綜合所得稅課稅,適用減稅期間原則10年,必要時得延長,但不逾15年。但是創投業實收出資總額在設立第5年須達3億元;投資新創累計須達實收出資總額30%或達3億元;且須50%投資在境內企業。

[2] 係仿新加坡作法,投資設立未滿3年之高風險新創事業達100萬元,且持有該公司股票滿2年者,持有期滿當年度可按投資金額50%在個人綜合所得總額中減除,惟減除金額每年以300萬元為上限。

[3] 雖在20091231日施行期滿,因免稅期間五年及得延遲開始免稅年度等影響,其後數年仍存有符合獎勵規定的稅式支出金額。

[4] 中央社(2018.12.5),《搶時間衝能量 智慧機械與5G投資抵減規劃3+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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