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關注

電業法三讀通過對我國未來能源轉型的助益
卓金和

2017/02/08

在延宕20餘年,六進六出立法院後,電業法修正草案終於在今年1月立法院正式三讀通過。回顧過去電業法,除不符當前電力科技發展的潮流與市場需要,再加上新政府宣示2025年再生能源要達到20%及非核家園目標,勢必有所調整。此次電業法修法即以能源轉型與電業改革作為主要訴求。
本次電業法主要區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台電在綜合電業架構下,先讓發電廠與輸配電網,會計帳上相互獨立「廠網分離」,第二階段再做到實質切割。同時,開放再生能源分散型發電系統,將民眾購電選擇權力還諸於民。雖然這次的修法仍有不盡人意之處,但整體來看,仍是朝向完全自由化方向邁進,同時也為後續持續開放的電力市場打下基礎。
自新政府將電業法列為優先法案後,在整個修法討論過程中,雖各界陸續提出一些質疑與建議,但也多數認同「支持綠能先行」這樣的大方向,然而如何確實達成鼓勵綠能發展,更是大家關心的問題。因此,本次電業法修正為鼓勵低碳電力發展,除放寬再生能源業者經營與售電方式,亦給予許多優惠配套措施,例如備用容量義務減免,以及對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與轉供等費用提拱優惠,另外也要求電業純益需投入再生能源設備等。
首先,一定裝置容量以下的再生能源發電業,不受備用容量規定。本次修法明定售電予用戶之電業需準備備用供電容量,惟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一定裝置容量以下之再生能源發電業,將不須負擔備用容量義務。再者,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及轉供費,依電力排碳係數訂定並予以優惠。為鼓勵再生能源發展,未來輔助服務費、電力調度費、轉供費等相關費用得依電力排碳係數予以優惠,並經電價費率審議會審議通過。此外,發電業純益規定投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為提升公眾生活與健康品質及促進再生能源發展,本次修法明定發電業不含再生能源發電部分之年度純益超過一定比例時,須將一定比例用於投資再生能源發電設備。
特別的是在電業修法後,除可對用戶、台電公司、民營電廠、售電業者等帶來不同效益外,也可促使地方政府共同參與電力市場。由於本次修法針對再生能源經營方式,得採合作社等形式設立,故未來地方政府可整合轄區內再生能源設備,成立區域能源公司。如此一來,地方政府除可有效管理再生能源外,亦可透過區域能源公司,將再生能源透過代輸或直供方式售予地方民眾,甚至售予地方以外之民眾。以彰化縣為例,其為打造低碳綠能城市,即規劃成立彰化再生能源電力公司。未來地方政府除可參與電力市場,成為電力市場之供給者外,透過代輸或直供方式,亦可了解民眾用電方式,集結用戶成為用戶群代表,參與輔助服務或是備用容量,達到發展在地電業、打造友善城鄉與落實減碳目標,並促進地方產業以及增加地方就業等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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