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經社論

全球經濟的下一個挑戰:數位貿易戰 [2021/01]

自川普上任以來,國際貿易市場氣氛驟變,多年來全球化的共識被打破,美國吹起「公平貿易」的號角,「美中貿易戰」成為國際貿易討論最熱烈的議題,同時中國積極推動RCEP終於落實,2020年年底少了印度的RCEP正式生效,再加上COVID-19疫情肆虐全球及數位經濟革命持續發酵,進一步加速全球經貿版圖轉型,未來十年將會是關鍵時期。除了上述重大議題,美歐在數位經濟的角力火藥味也快速增加,兩國對於數位服務貿易爭論始終沒有共識,戰事可能隨時爆發,這場遍及全球的競爭已悄悄開打。

2016年歐盟通過《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eneral Data Protection Regulation, GDPR),2018年5月正式上路,GDPR除了大幅強化個人資料隱私的權利及保障,「資料可攜權」、「自動化決策反對權」等條例的設計,是為了避免亞馬遜(Amazon)、臉書(Facebook)、谷歌(Google)等科技巨頭壟斷數據(Data)的局面,法國「國家資訊自由委員會」(CNIL)於2019年裁決Google違反GDPR,並重罰5,000萬歐元,這是GDPR上路後的第一起判決,雖然Google提出上訴,但已經被法國高等法院駁回。

其次,2018年3月歐盟執委會(European Commission)公布「數位經濟公平稅草案」(Fair Taxation of the Digital Economy),針對全球年收入超過7.5億歐元的跨國大企業課徵數位服務稅(Digital Services Tax),2019年7月法國通過「法國數位稅草案」(France's Digital Tax Bill),成為歐盟第一個徵收「數位服務稅」的國家。由於法國大多數的大型數位服務企業多未在其境內成立公司或機構,成為長期租稅的漏洞,依據該法將課徵3%之數位服務稅,並將回溯至2019年1月1日。

由於這些大企業絕大多數為美國公司,川普政府亦不甘示弱,指示美國貿易代表署啟動301條款調查,並以報復性關稅手段鎖定法國進口酒類,揚言將會對來自法國的商品課徵最高100%的報復性關稅,但法國僅表示願意依據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ECD)提出的數位稅制改革辦法調整,高於OECD版本之稅金將會全數退還。

此外,2019年4月歐盟理事會通過「著作權指令」(Copyright Directive),法國於同年10月通過並開始施行,其中因為「鄰接權」(Neighboring Right)的規範,包含出版社、雜誌及媒體在內的創作者可向大型數位平台索取版權費用,例如「Goolge新聞」長期以來搜集並摘要各家新聞媒體的報導或文章,引發許多媒體業者的抗議,傳統媒體苦於發行量持續萎縮,但Google新聞卻利用搜集各家媒體的報導獲得巨大流量及廣告收入,這並不公平,法國媒體聯合提出申訴,法國主管機關要求Google必須要在三個月內與當地的媒體及出版業者取得授權共識。

隨著數位時代實現,傳統貿易規則不足之處漸漸浮現,雖然APEC、OECD、WTO、G20等國際重要會議及組織都將其列入討論議題,數位貿易規範亦成為國際間近年來的重要發展方向。不過當前各國對於數位貿易規範仍未有明確的共識,若從國際經濟實力來區分,美國、歐盟及中國三大經濟體的態度與立場都不一樣。

美國主張尊重市場趨勢、降低限制為目標,背後原因亦簡單明瞭,其是當前全球數位服務貿易的領先者,除了中國市場進不去,美國大型數位公司在各國市占率都是遙遙領先,只要自由開放,美國優勢就能進一步擴大。

歐盟由於境內的市場被美國侵蝕,歐盟執委會近年花十分大的力氣在推動數位法規立法,除了GDPR、數位稅、著作權指令之外,2020年年初又拋出「人工智慧白皮書」(White Paper on Artificial Intelligence)、「歐盟資料策略」(European Data Strategy)及《數位服務法》(Digital Services Act)等政策法規,企圖從法規及政策角度保護與培育境內的數位企業成長之外,更想透過制訂全球標準的策略,維持及強化自身數位競爭力,並透過數位經濟法規領先性,提高全球地位的話語權。

另一方面,中國由於施行計劃性經濟,其是數位化程度、數據資料最完整的國家,不過整體實力仍輸美、歐一大截。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在2020年中國國際服務貿易交易會全球服務貿易峰會中,提出「共同營造開放包容的合作環境」、「共同激活創新引領的合作動能」及「共同開創互利共贏的合作局面」三點倡議,加上過去數度提出的「網路主權」(Cyber Sovereignty),簡言之,中國主張支持各國對於境內數位經濟的管制,但同時應共同協助開發中及低度開放國家參與數位貿易,致力於消除數位落差,從市場的解讀來看,中國設法將其數位技術輸出至開發中國家,進一步擴大市場。

綜合上述,很明顯三大經濟體對於數位貿易的態度及立場均不相同,如同OECD推動國際數位稅版本所遇到的窘境,數位強權美國退出談判,歐盟再度強調若2020年年底前無法在OECD的框架下達成協議,就會在歐盟範圍內實施其數位稅制,兩大經濟體數位稅戰一觸即發,單單數位稅的討論就如此困難,恐怕數位貿易規則共識的形成將會遙遙無期。

最後,國際數位貿易規則的制訂最終還是得看美、歐、中這幾大經濟體誰打贏,唯值得注意的是,歐盟推動數位經濟規範的速度加速,台灣雖與歐盟直接貿易的比重不高,但數位經濟無國界,還是需關注歐盟數位經濟法規的制訂及變化,提早規劃因應對策。

其次,長期以來出口產業是台灣最重要的產業,電子產品生產具強勁競爭力,然而數位經濟貿易是全球發展最重要的趨勢之一,意味著未來全球貿易將不再局限於貨物、資本跟人才,各種資訊、資料的加值及商業化,影視音創作、雲端運算、O2O服務、金融科技等數位化的服務交易,將會比傳統商品貿易更加便捷及快速,潛在的商機更大。

同時對於中小企業而言,數位貿易因為進入門檻低、直接面對所有潛在消費者、不用擔心跨國法規、支付簡單、不用出國就能完成跨國交易等特性,十分適合台灣服務業、科技業甚至中小型製造業的切入,雖然同時面對的競爭對手也多,但這是實打實的新興商機,也是台灣加速進入數位經濟的契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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